本报讯 (记者陈博)申购限价房后,刘先生又以自己名义为父母贷款买房,但其限价房申购资格因此被朝阳区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简称朝阳住保办)取消。
昨日,刘先生起诉朝阳住保办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刘先生要求撤销朝阳区住保办作出的资格取消决定。
住保办辩称刘先生隐瞒了家庭住房和资产变动情况,资格被取消符合规定。
原告被责令退还限价房
刘先生诉称,2008年6月,他在京申购限价房。当年8月,他以自己名义替父母贷款40余万,购买了天通苑的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2008年10月,刘先生认购了朝阳区一套限价商品房。今年4月,朝阳区住保办以“刘先生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期间,隐瞒家庭住房及资产的真实情况”为由,取消刘先生限价房购买资格,并规定5年内刘先生不得再次申请、责令他退房。
刘先生称,自己申购后,朝阳区住保办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自己下发《备案通知单》。他因此不清楚如何申报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住保办认定他故意“隐瞒住房和资产”不能成立。且自己与父母有协议,天通苑的房子归父母,并非自己实际所有。
被告称“取销”并无不当
庭审中,被告朝阳住保办的代理人称,在申购限价房期间,刘先生未申报天通苑的房产,属于隐瞒家庭住房和资产变动的真实情况,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无不当。
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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