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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保障工会监督权 工会设立监督委员会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6日10:07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的意见。据悉,从法规层面上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在该省还是首次。

  据介绍,制定该条例有助于加强对工会监督的保障,扭转以往“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企业员工经常求助工会,然而工会苦于没有法规保障,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执行无力”的局面。

  根据草案,各级工会有权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工会将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集体合同的签定、履行、变更、续签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劳动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社会保险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情况;女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委员会应发出监督意见书,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不答复,监督委员会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监督建议书,督促解决。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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