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缴纳了定金、预付款共计10万元。当天限制第三套房贷款新政出台,刘先生向开发商退款遭拒。
刘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判决,开发商应该退还10万元。
新政后贷款退款均遭拒
今年4月17日,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认购通州某小区房屋一套,房款总价223万余元。刘先生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随即得知新政出台,当日就未交50%的首付款。
刘先生称,新政策导致贷款不成。随后,他找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预付款,但遭到拒绝。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开发商称,刘先生未按照约定交齐首付款,现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支持合同解除退款
法院查明,国务院出台新政,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北京市也发布通知,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法院认为,新政导致刘先生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事实,属于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无实际损失发生,刘先生要求退还定金及首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