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购房者房屋,一房产商将不得不付出巨额违约金。日前,省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者违约金54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与春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帮助该局439户职工购买本市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双方约定交工时间为2002年8月;如不按时交工,春雨公司每日按购房总造价万分之三向保定市工商局交纳违约金。此后,保定市工商局陆续将439户职工的345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春雨公司。由于拆迁户未能按计划搬出,春雨公司无法全面进场施工等原因,在约定交付房屋时间过后仍迟迟不能交付房屋。
法院认为,拆迁与否不构成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的因素。自双方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2002年8月至起诉之日,春雨公司仍未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讯员丁力辛记者周远)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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