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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封堵建设工程领域“灰色交易”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9日08:56
  这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并不鲜见的“灰色镜头”——

  前不久,一家房地产公司利用虚开的建筑工程发票虚列建筑开发成本,把造价1.3亿元的大厦工程虚增建设成本为2.3亿元,以此偷税2577万余元;

  今年春节前,南京一家楼盘的开发商未按期向工程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盖房子的农民工们拿不到工资,而面对无法规约束的现实,他们讨薪艰难……

  昨天传来消息,由省法制办和省住建厅共同拟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相关法律空白,必将封堵上述灰色行为。

  “建筑大省”面临工程造价管理之惑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解释说,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我省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作为建筑业大省,江苏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全省建筑业总量达10582.88亿元,在全国领先。但是,当前建筑市场发育并不完善,孙如林认为“工程造价计价随意性大;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不高;一些建设单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此外,"阴阳合同"屡禁不止,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据悉,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而《办法》则将控制范围扩展到从工程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 防止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是重点

  省住建厅副厅长徐学军介绍说,我省每年的建设项目中,国有资金投资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9年达到了4349.5亿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大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使用的资金,来源于人民群众且投资额较大,因此社会关注度颇高。“由于当前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造价失控的现象屡屡发生。”

  对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办法》制定了管理规定,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工程决算,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等等。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政策支持

  近几年,政府专项整治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治本。徐学军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多样,其中根子,主要还在于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制度不严。

  比如,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及审核程序、竣工结算及审核完成的时限等,未予以约定或约定不严谨,结果便出现楼盘竣工之后开发商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现象,而一些施工企业则以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支付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办法》完善了竣工结算制度。其中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同时,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这样,为遏制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

  (陈 璐 汪晓霞)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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