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的个人所得税汇总表终于统计出来了,我要交税近2000元。为国家作贡献本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通过与同事李老师在年终奖一项的扣税进行对比,令人感到很费解。
按照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年终“双薪”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是先将雇员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照此计法,本人的年终双薪及年底奖金共6200元,6200÷12=516.6,查找出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200×10%-25=595(元)。而李老师的奖金总额是5990,5990÷12=499,查找出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他应纳税额为5990×5%=299.5(元)。经过扣税后,我们两人实发年终奖分别是5605元和5690.5元,本来我的年终奖比李老师多210元的,但经过扣税后,我实际领到手的年终奖反而比他少了85.5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速算扣除数上,既然前面确定适用税率时要除以12,就是说是以12个月来平均计算的,那么,速算扣除数也应该乘上12才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全年的情况,这样我的纳税额就应等于6200×10%-25×12=320(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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