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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八达通涉三宗罪获“放生” 被指监管不足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9日13:46
  人民网10月19日电 香港八达通出卖197万名“日日赏”客户私隐,引起全城怒吼。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昨公布八达通奖赏公司违反《私隐条例》3项保障私隐原则,包括过度收集客户个人资料;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客户知道个人资料转移予第三者;及未获客户同意将资料出售图利。惟公署决定“放生”八达通,只要求签署承诺书,并没有发出较严厉的执行通知。私隐专员蒋任宏解释,当前出售个人资料不属刑事罪行,碍于现行条例的掣肘,公署无权作出惩罚。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八达通公司则指正研究报告内容,将于今日公开作出回应。

  经过近3个月调查,私隐专员公署昨发表48页调查报告,指“日日赏”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合法,但八达通在收集及使用客户个人资料过程中,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1)原则、第1(3)原则及第3原则。报告又批评八达通过度收集客户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未得客户同意下,向5间公司出售个人资料;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内的印刷字体亦属不合理的细小,且条款模糊。英文约1毫米乘1毫米,中文则约2毫米乘2毫米。

  报告又指出,八达通于本月14日签署承诺书,承诺2个月内彻底删除及销毁过量收集的个人资料、重新设计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表格,及如现有客户的个人资料会转移予第3者图利,公司会先得到客户明确及自愿同意。

  蒋任宏表示,由于八达通已采取补救措施,按现行法例,八达通持续或重复违反保障私隐原则的机会不大,故毋须发出执行通知。对于被外界质疑公署“放生”八达通公司,他指现行条例下,出售个人资料不属刑事罪行,公署只可以对持续或重复违反私隐原则的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倘若仍不遵守执行通知,才属刑事罪行,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

  蒋任宏续称,香港与直接促销相关的行业,出售个人资料图利的情况普遍,今次事件更凸显现有条例监管及保障不足,期望港府能修例加强私隐专员的执法能力,及加重违反私隐的罚则。署理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郭美玲则表示,根据私隐条例(第486章)第66条,任何人可以向违反规定的资料使用者提出民事索偿,换言之,遭“出卖”资料的八达通客户,可以向八达通公司民事索偿。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王国兴对八达通毋须受罚表示遗憾,认为事件反映现行私隐条例宽松,无法有效保障市民私隐,促使港府尽快修例,赋予私隐专员有权刑事检控违例机构。他又建议,相关部门可参考消委会设立诉讼基金,协助市民对侵犯私隐的机构提出民事索偿。他认为,港铁身为八达通公司大股东,在今次事件上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港铁尽快整顿八达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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