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港澳台

香港私隐专员:因条例所限未能对八达通罚款惩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9日15:50
  中新网10月19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私隐专员蒋任宏19日表示,由于目前条例所限,隐私专员公署未能对八达通施以罚款等惩罚。

  蒋任宏对八达通公司违反私隐条例转移客户资料的做法,感到非常遗憾,批评八达通以粗疏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是违背市民对八达通公司的信任。但由于目前条例所限,唯有透过公开调查报告,让更多市民了解实际情况,对八达通来说,等同于受到严重的指责。

  蒋任宏解释,把八达通公司转售客户个人资料的调查报告公开,对一间在香港有声誉的公司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指责。他认为这已是一种惩罚,而报告所用的字眼,等同公开谴责八达通公司。

  蒋任宏重申,现有法例对违反私隐条例的公司的惩罚并不足够,早前已去信政府要求修例,政府方面也提出建议,供市民讨论。

  他重申,在现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私隐专员的法定权力不足,政府已提出修例,谘询公众。

  18日,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改现行私隐条例,将违反规定使用个人资料作促销列为刑事罪行。港府解释,建议修订是针对未经授权,取去他人资料。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19日表示,政府对加强保障私隐的建议已十分严谨。私隐条例在十多年前制定,执行多年,有检讨空间,因此整理公众谘询所得意见后,提出修例建议。她强调,若将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集中在同一机构身上,权力会过大,未必可取。

  对此,黄静文表示,只要对当事人造成感情伤害,都可能构成恶意使用资料。但隐私条例的规管范围不包括网上“人肉搜寻”及起底等行为,在网上搜寻其他人的个人资料,应该由其他法律处理。

  黄静文又称,按新建议,企业收集市民个人资料后,若果会作为直销之用,需要给市民选择是否愿意使用资料,如果有公司违法,会被罚款最高50万元港币,若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行政人员同意有关做法,会被视为违法,可被判处最高3年的监禁。
(责任编辑:赵婷)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