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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团伙租POS机半年套现3200万元 获利23万受审

来源:重庆晨报
2010年10月20日08:01

  团伙租POS机发财

  帮人套现3200万元半年就获手续费23万元,昨日7男女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

  目前,部分银行已建立起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运行体系,去特定商户多次消费、不符合卡主的消费习惯,都处于银行的监控系统之内。一旦查实套现交易,银行有权冻结和停用涉及的账户。本报综合信用卡套现三大风险银行人士提醒,由于套现本身就是虚假交易,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交易过程中客户的套现资金被中介“黑”掉,就很难再追回。

  银行将刷卡金额打到pos机商户账上

  帮人套现3200万元

  半年就获手续费23万元,昨日7男女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

  本报讯 来自重庆、吉林、浙江的7名男女,租下杨家坪步行街一处办公楼,然后从河北租来7台POS机,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他们就通过在网上发帖“帮人信用卡套现”,违法帮人套取现金3200万元,所获手续费多达23万元。

  租来POS机帮人套现

  昨日上午9点,此案在九龙坡区法院第1法庭开审,九龙坡法院刑庭庭长李进担任审判长。7名穿着囚服的男女嫌疑人被带上法庭。

  公诉人称,嫌疑人周某曾卖过手机,因为销售不好,周某一直想找到更好的“发财之道”。去年6月,周某在他的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租用的办公室里上网,在一个论坛里发现了有些人在讨论租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来收取手续费。

  周某立即感觉到,这是一条赚钱的好渠道。随后他与其中一名网友联系上,这名姓胡的浙江网友表示,他就曾经操作过POS机赚钱的事。胡某在电话中称,他将到重庆考察,商量与周某合作事宜。

  随后两人一起对重庆利用POS机套现的情况作了了解后,两人商定胡某负责准备套现资金和POS机,周某负责找客源、提供场地,在扣除POS机费用以及相关资金利息、房租外,两人五五分成。

  接着胡某从河北石家庄桥东区某五金批发部等地方,租来7台POS机,通过快递公司送到杨家坪周某的办公室内。随后他们开始营业,每台POS机每月租金5000元。

  他们规定用POS机替客户套现后,一般按千分之七或百分之一来提成,套现1万元以上,按前者提成,1万元以下按后者提成。提成的钱由胡某派来的人记账后统一保管,每天有专门的账本记录营业收入以及生活等支出。

  半年赚手续费23万元

  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公司开始营业的消息。周某还以月薪2000元的价格请来两人,一人专门负责在各大网站发布“酷典取现、还款、贷款”的帖子,以及用匿名手机群发短信等方式,打广告宣传和与客户联系;一人专门负责在办公室操作POS机刷卡业务。

  周某等人在接触这些客户时,也相当小心,他们对每位电话联系的客户都核对身份。在与来刷卡的客户碰面后,他们认为安全,才带到办公室进行刷卡套现交易。

  所有账目由周某和胡老板两人每日对账、登记和保管。开庭中,公诉机关公示了去年12月16日的记录,记录非常详细:包括当天共为客户刷卡12笔,刷卡金额为247750元,收到刷卡手续费1830元,几人买水喝花费11元。

  周某在公安机关交待称,公司成立后,每天套现的金额少则几万元,高的每天有20到30万元。到去年12月案发的半年时间里,他们共套现3200余万元,所获手续费多达23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还赢利12万元。

  去年12月下旬,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这个窝点一举捣毁,周某等7人被捉获。

  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昨日庭审时间较长,由于公诉机关要列举每笔刷卡消费的时间和金额,至中午12点,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点45分,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继续举证。在庭审中,7名被告中除温某外,另外6名被告对公诉人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均无异议。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温某在案发期间为胡某等人提供技术支持。被告温某表示自己无罪,他只是为胡某等人提供无线设备,并没有参与POS机刷卡套现。公诉人则认为,温某明知胡某等人在从事POS机刷卡套现,还为其提供设备,这也算是违法行为。

  另外公诉人指控被告胡某、周某系主犯,但周某表示,他只是介绍客户去刷卡套现,不是主犯,是从犯。法院审理后,将对此案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李澜

  相关新闻

  非法套现POS机

  将被银联取缔

  “银联与商户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POS机不能转借。”银联机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旦发现商户出借,银联有权终止合同,并立即收回设备。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一台POS机上月交易金额,与本月交易金额相差特别悬殊,银联就会怀疑其涉嫌非法套现,并将着手调查。而且银联重庆公司与各大银行还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有两家银行认定某商户的POS机,有非法套现的嫌疑,就进行取缔。

  新闻链接

  用POS机虚构交易

  按非法经营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1月12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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