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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男女租7台POS机 半年套现9000万被公诉(图)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10月11日09:00
昨日,大渡口,邹涛聘请的律师李玉盛正讲述案情。首席记者 钟志兵 摄
昨日,大渡口,邹涛聘请的律师李玉盛正讲述案情。首席记者 钟志兵 摄

  租7台POS机半年套现9000万

  这伙人非法获利10万元被公诉

  本报讯(首席记者 黄平 实习生 肖祥丹)7名梦想发大财的男女,聚集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从河北租来7台POS机,打起信用卡套现的歪主意。半年时间里,他们替人刷卡近90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九龙坡区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这7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该案拟于10月中旬在九龙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手机老板改行做“套现”

  今年32岁男子邹涛(化名),渝中区人,几年前在杨家坪步行街租房做手机生意。2009年6月,经人介绍他与浙江人胡某相识后,胡邀他合伙做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生意,称能赚大钱。以前做手机生意时,邹涛曾尝试过这方面的业务,有一定的经验。两人一拍即合。

  随后,胡某与邹约定,由他出资和寻找POS机,邹提供场地和负责拉业务,赚到的钱两人五五分成。

  后来,邹找到曾在他店里打过工的颜某等两男子,胡也找来3名男女,7人籍贯分别为浙江、吉林、重庆等地,他们聚在杨家坪邹的租赁屋里,开始做起发大财的美梦来。

  河北租7台POS机来渝

  案发后邹某告诉办案人员称,他将自己经营手机生意的办公室,提供出来作为刷卡套现的办公地点。后来,胡某从河北石家庄桥东区某五金批发部等地方,租来7台POS机,通过快递公司送到杨家坪后,他们开始营业。据介绍,每台POS机每月租金5000元。

  他们规定,用POS机替客户套现后,一般按千分之七或百分之一来提成,套现1万元以上,按前者提成,1万元以下按后者提成。提成的钱由胡某派来的人记账后统一保管,每天有专门的账本记录营业收入以及生活等支出。

  论坛发帖寻找客户

  落网后的颜某告诉办案人员,他平时和邹负责联系业务,他每天都到天涯网、赶集网等网站上去发帖留言,打出信用卡套现的广告,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如果有人需要套现,他就把他们带到办公室来,再由其他人具体执行刷卡套现。

  他举例称,假如客户要求在POS机上刷卡取1万元现金,刷卡成功后他们收取70元手续费,另外的9930元现金会当场交到客户手中。

  颜某称,每月从邹涛处领取2000元的工资,房租、水电和生活费等统一由胡某派人去结算。

  刷卡套现近9000万元

  2009年12月下旬,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报后,将这个窝点一举捣毁,7男女也相继落网。警方当场搜出一本记录有经营过程的账本。上面记录了当年12月16日至22日每天刷卡的笔数、每笔的刷卡金额以及当天所赚的手续费等。仅从12月16日的记录来看,当天共为客户刷卡12笔,刷卡金额为247750元,收到刷卡手续费1830元,银行扣取手续费120元,颜某等人买水喝花费11元。

  九龙坡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称,半年来,邹涛和胡某等7人,以现金退货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89196005元,邹涛等7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新闻链接

  用POS机虚构交易 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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