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的延伸既是有限度的,又是应当受到有效规制的。从该书汇编的24篇案例评析来看,湖南省检察机关在把握检察职能延伸的度和规制职能延伸工作这两个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谢鹏程
湖南省检察院组织检察业务骨干,从全省遴选三十余件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并邀请陈光中、李步云、储槐植、徐静村四位德高望重的法学家逐案进行法理评析,形成了《名家评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诠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
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周强亲自为该书作序,并称赞这本书“是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原则,在执法办案中确立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导向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指导。”“本书通过法理评析,挖掘典型案件所蕴涵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检察工作的本质特征与制度优势,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业务指导和价值导向……本书正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彰显了典型案例的法治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严格执法,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而且要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社会关系和国家机关职能的法律调整必须以丰富的实践和全面的认识为基础,因而立法的发展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与西方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的情形大不相同,简单地依法办事、机械地执法、片面地追求法律效果,可能导致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法律权威。
面对“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这样的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把严格执法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把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矛盾发生的源头、延伸到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通过惩治腐败、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定职能,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检察职能的延伸既是有限度的,又是应当受到有效规制的。从该书汇编的24篇案例评析来看,湖南省检察机关在把握检察职能延伸的度和规制职能延伸工作这两个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在把握检察职能延伸的度方面,一是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维护法制统一的根本职责,既强化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譬如诉讼监督等,又探索符合法律监督性质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必要的职能,譬如民事公诉、行政公诉等;二是把握法律监督权的辅助性、保障性和制约性特点,注意防止喧宾夺主和包打天下,禁止以检察权代替或者干扰其他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三是以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为载体,服务大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规制职能延伸工作方面,首先,出台相关的政策指导意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既要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追求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又要坚持在法定授权之内做好职能延伸工作;其次,出台相应的工作规范和禁止性规定,防止在职能延伸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最后,及时全面地掌握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把总体部署与分类指导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本《名家评案》正是他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的一次努力和一项成果。
正如周强在该书的序中所说:“我们期望通过本书呈现的典型案例和法理评析,为司法活动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并成为包括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工作人员的良师益友。”我想补充的是,这本书也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研究新时期司法改革和司法理论的鲜活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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