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于解决纠纷而言,利益博弈应该建立在法律之上,信访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解决信访问题,必须建立应有的法律底线,让公民的利益诉求都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任何信访案件都不能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
田成有
信访是民意宣泄的重要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化解矛盾的途径。如今,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信访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呈现出四大趋势:上升化趋势、群体化趋势、组织化趋势和极端化趋势。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信访?从法院角度而言,有多种表现和原因,例如有些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看不出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进而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而上访等。
信访问题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转型时期,信访作为社会矛盾的一个排解渠道,不可或缺;但另一方面,信访本身具有“双刃剑”的属性,很多方面不易掌控。从理论上讲,信访这一依靠行政手段介入进行权利救济的方式本身有“人治”的痕迹,与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但从实践中看,信访量不断攀升,信访的社会影响力逐渐突显,社会又离不开信访。
“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事不上访”。除了极少数无理取闹、心怀叵测的人之外,群众相信党和政府才上访,群众有困难、有意见、有怨气才上访。信访群众大多是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因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才求助于信访。也许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都是些琐碎、繁杂的小事,但对信访人来说,却是大事、难事。这些事,连着家事、国事,系着人心、民心。显然,我们不能将正常的、依法有序的信访视为不稳定因素,更不能消极地对待群众信访活动。上访已经不仅是社会矛盾积累越来越多,越来越深的表征,也是制度、法律失灵的征兆。唯有切实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
没有人热爱上访,绝大多数群众上访都是事出有因,他们反映的信访问题,绝大部分都与自身或某一群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这些在上访群众家庭生活中都是“头等大事”。真正小题大做、无理取闹的,毕竟还是极少数。在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时,一定要带着强烈、深厚的群众感情去做工作,马虎不得、厌烦不得、生气不得,千万不可糊弄群众、埋怨群众。要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站在他们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尽心竭力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多做解民情、暖民心、顺民意的事情,上为党和国家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
作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破除“四种意识”,强化“四大理念”:一是破解“应急应付”的意识,强化“守土有责”的理念。信访工作是政治考验,不重视信访工作是缺乏政治头脑的,回避信访问题是缺乏政治胆识的。做好信访工作,不是恻隐之心,而是政治责任;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根本要求;二是破除“怕这怕那”的意识,强化“有为有位”的理念。民意似水,宜疏不宜堵。回避矛盾,矛盾就只会越积越深;逃避问题,问题只会越来越复杂;三是破除“就事论事”的意识,强化“统筹兼顾”的理念。要“跳出信访抓信访”、“换个角度看信访”,综合施治,多管齐下,强化战略思维、树立科学态度、增强操作能力;四是破除“一阵风过”的意识,强化“一以贯之”的理念。信访工作不能时紧时松、浅尝辄止,贵在坚持,重在坚守,形成常态。
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我们要树立“三个不”的意识。一是不推。凡正常的群众来信来访,不论事情大小,难度多大,都由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予以解决,确保群众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二是不拖。凡群众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给予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向上访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在承诺时间内不能办结的,要追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三是不等。坚持定期开展下访活动,主动摸排,发现各类信访问题,及时化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的被动情况。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于解决纠纷而言,利益博弈应该建立在法律之上,信访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过分美化或强化信访,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有可能将纠纷掩盖起来,在制度以外走入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道路:不服判决(通过信访)-获得更大利益(花钱买平安)-改判(司法权威下降)-得到好处(更多的信访),这对法治、对整个社会的损害是根本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在法治国家,纠纷的解决应由法律说了算,没有其他可行之道。西方法官“一锤定音”,判了纠纷也就了结了;在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法官即使锤了,判了,也仍未了结,涉诉信访事件还是不断,“上访、闹访、京访”让法院忧心重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司法功能有一定限度,但司法毕竟是解决争端,避免社会动荡的最有效手段,是减压阀。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上访问题之所以会形成今天的局面,再次提醒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则办,严格守住法律的底线。法治并不排斥信访,信访也不必然是人治。现实生活当中,信访问题最难解决的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或是“无理上访”,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底线去解决这些信访问题,那么,信访就永远也难以规范化,就容易被人钻空子,给社会管理带来干扰。因此,解决信访问题,必须建立应有的法律底线,让公民的利益诉求都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任何信访案件都不能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卸掉包袱、减轻压力,随意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换来个案问题的一时解决,这会导致出现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的倾向,这是不可取的。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要维护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结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要把信访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实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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