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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25个工作日内应拿到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1日07:15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今天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送审稿共22条,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送审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赔偿费用的具体范围明确为: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送审稿明确,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请求人申请后,按照送审稿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这样算下来,就是25个工作日之内,赔偿请求人应该拿到赔偿。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有骗取、挪用国家赔偿费用,超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未按规定追偿或上缴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以及未安排预算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可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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