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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黑帮案二审宣判 黑老大曾被用来吓小孩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0月22日04:48

宣判现场。

  “锤头笠”死刑“卤味钦”死缓

  阳江黑帮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判决54个判项中的46项

  昨日,阳江黑帮案二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锤头笠”许建强、“卤味钦”林国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二人死刑、死缓的判决。据该案审判长李宏建介绍,二审维持了阳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54个判项中的46项。 文、图/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范贞、关天国、朱奎安

  昔

  许林双煞

  听到就怕

  在阳江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谁家的小孩子不听话,大人就吓唬他说,“锤头笠来了”,孩子会马上躲起来,不敢出声。“许林双煞”及其黑社会组织对当地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今

  黑帮覆灭

  大快人心

  昨日9时35分, 43名被告人被陆续带入第一审判庭,“锤头笠”不时向旁听席张望,“卤味钦”脸上没有任何表情,目光有些呆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摘要宣读了长达750页的二审判决书,法槌声再次响起,标志着两个横行阳江地区十几年的“黑帮”彻底覆灭。

  听到判决结果,昔日不可一世的“黑老大”许建强用手支撑在被告席的栏杆上,时而顿首,时而扭动肩膀,显得有些垂头丧气,林国钦则是一如既往面无表情,眼帘低垂。

  旁听席上一阵骚动,有人用纸巾擦眼泪,有人向被告人招手示意,一名讲当地话的中年妇女大声呵斥着被告人。

  庭审结束,阳江中院大门外响起鞭炮声。

  昨日,被公安部列为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七大典型案例之一的阳江黑帮案在阳江市中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许建强死刑、林国钦死缓。

  一审判决书60多万字

  2009年12月3日,阳江市中院对“锤头笠”许建强、“卤味钦”林国钦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因被告人人数众多,罪行累累,判决书竟有60多万字。一审判决许建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7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林国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8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组织的主要成员李建定也被判处死刑;黄勃、林月允被判处死缓;蓝忠明、冯亨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许建强、林国钦等30名被告人及2个被告单位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部分上诉人改判

  据该案审判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宏建介绍,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查,维持阳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54个判项中的46项。

  二审对许建强、林国钦、李建定、黄勃以及林月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的判项全部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蓝忠明的故意伤害罪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变,仍然是无期徒刑。上诉单位阳江市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叶庆、张志有等的定罪量刑被改判或部分改判。

  “卤味钦”后期做红顶商人

  “锤头笠”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非常明显,最典型的就是许于1994年1月29日指使莫宗强在广州市南海渔村酒店开枪打死阮世光,后莫宗强隐瞒了受许建强指使的事实,揽罪投案,许建强得以逍遥法外。

  “卤味钦”林国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相对较弱,但“金钱”特征明显。从1996年起,林国钦先后网罗曾高、周成等人在阳江市区信诚娱乐城等地开设赌场,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水泥市场等手段聚敛了大量的财富。至案发,林国钦、李秀莲拥有13处房产、地产,林国钦的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12处地产、房产,林的阳江市信诚科技林业有限公司拥有41171.2亩林地,为其犯罪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

  后期,林国钦以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身份出现,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林国钦、李秀莲夫妇二人,一为阳江市人大代表,一为市政协委员,意欲以“红顶商人”的身份“漂白”自己,这也是涉黑案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量刑方面,许建强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导致其被判处极刑的是故意杀人罪,跟其暴力特征明显也是相符的。

  符合“黑帮四特征”

  许建强、林国钦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  

  组织特征

  许建强及林国钦等人已分别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纪律性。

  经济特征

  许、林等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强迫交易、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开设或入股控制了一系列公司、企业,聚敛了巨额财富,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

  许、林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70余宗,在阳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结果特征

  许、林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同程度地控制了阳江地区部分海鲜、冰条、螺仔、煤气、河沙、三鸟、客运、物流、水泥等行业,严重破坏了阳江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许林双煞”联手

  社会危害性更大

  以许建强和林国钦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的联系。其联系表现在:

  第一,从1997年开始至案发,许建强、林国钦除单独开设赌场外,一直合伙开设赌场。2003年至2007年,两人与他人合伙在澳门做“叠码”生意,并合伙承包澳门的赌厅。

  第二,是合伙投资公司和生意。东方海湾大酒店和火锅城大酒店,均由林国钦占60%的股份,许建强占40%的股份。两人还合伙购买了阳江市建设路三星公司的地皮,并转手倒卖。

  第三,是在资金上相互支持,其中一方组织的资金不足时,另一方均会全力支持,免息借款。

  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联手导致本案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涉黑案件,扰乱了阳江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安全感。

  所开公司实行“双罚制”

  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出现了“上诉单位”的称谓,这其实是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问题。单位和自然人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本案中,春潭公司等单位分别是许、林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构成了偷税罪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以,四个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许、林两人也分别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刑罚。

  创审判之最

  阳江黑帮案创下多项广东刑事审判史之最。广东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在魁说,阳江黑帮案系广东省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案件,共有43名被告人、4个被告单位;犯罪时间跨度大,从1994年至2009年横跨15年。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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