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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恶性竞争,受损的是“中国制造”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2日07:45
  一语中的

  张贵峰

  一起在网络上“风起云涌”的“商战”、一起牵动无数人神经的奶品质量安全事件,经警方调查,居然是一起“雇佣”网络“打手”用键盘和手指对竞争对手实施的商业诽谤案。10月20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获悉:网上有关伊利“QQ星儿童奶”遭遇恶意攻击一事,经公安机关侦查,系一起有预谋的商业诽谤案。目前,案件基本告破,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10月21日新华网)。

  如此恶劣行径,显然既是一种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讨和反思这种恶劣竞争生态的形成原因,当事企业品牌经理和公关公司的商德沦丧、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当然首当其冲。但我们恐怕也要看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足、作为不力,同样也是这一恶性竞争局面发展到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背景。

  据警方证实,此次炒作事件的一个关键词正是“深海鱼油”———伊利“QQ星儿童奶”添加的是“深海鱼油”,蒙牛“未来星儿童奶”添加的是“藻油”,打击“鱼油”是为了拉抬“藻油”。

  显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如果能及时出面做出权威解释,澄清“深海鱼油”和“藻油”的性质品质,那么,上述恶意炒作事件势必不会闹到如此恶劣的程度。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闹得范围如此之大。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意味着,及时进行这样一种权威解释和澄清,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而除了权威的信息解释和澄清之外,对于“炒作打击对手”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政府监管部门实际上也有及时采取行动出面加以制止的责任和义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除了警方事后的抓捕之外,其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似乎并没有多少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措施。

  必须意识到,乳品企业之间相互恶意攻讦,诋毁对手产品,受损害的其实不只是某个企业商誉,甚至也不只是整个乳品行业本身的商誉,更是我国整个食品行业,乃至所有“中国制造”产品的商誉,而最终为所有这一切商誉损失埋单的必将又是,所有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消费安全感。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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