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物管擅自“三停”或遭万元罚款
蔡志军
深圳晚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该《若干规定》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委会委员津贴有了标准
《条例》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若干规定》对“业主较少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拟规定业主人数少于10人的,可不成立业主大会。同时规定,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报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条例》规定了业委会委员可领津贴,但是没有规定津贴标准。《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拟规定,业主大会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确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同时拟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将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物管对业主停水断电或遭万元罚款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有时候采取停水、停电和停气等措施催交,由此引来许多纠纷。《条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若干规定》则就此拟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
同时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采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也是一件令业主们头痛的事。《若干规定》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逾期仍不退出的,区主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可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合同遗留的纠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有关问题可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搭建事件时有发生,遭人唾骂。《若干规定》拟增加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