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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条例征求意见 规定乘客不得携宠物乘车

来源:城市晚报
2010年10月23日01:00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关于城市公交票务价格,今后应采取“听证”方式决定,对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不满投诉,相关部门必须在15日内予以答复解决。意见稿还规定,不准在地铁口等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摆摊设点。

  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变更站点、车次等信息,在指定的时间没有向社会公示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向社会公告,同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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