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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适度分离巧避“以判压调”嫌疑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5日07:28
  推广理由

  本报记者台建林本报通讯员刘文鼎

  为何下大力气推行诉前调解工作?渭南中院院长张振伯向《法制日报》记者细细道来。

  张振伯说,大力推广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增加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缓解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调审适当分离。

  积极采取诉前调解工作,案件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前就解决了,虽然从审判工作计量上没有显现出来,但是从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和目标追求出发,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对于一些争议不大、案情简单、事关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当事人矛盾尚未激化、情绪尚未对立、社会影响面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在立案时即时进行调解,往往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及时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实践也证明,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过多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避免了诉讼对抗,涉诉信访案件呈大幅下降趋势。”张振伯说。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及时抓住有利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联动各方力量进行调解,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化解了,不仅能有效减轻法院审判工作压力,而且化解矛盾纠纷更为彻底,方式方法更为和谐灵活,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更加有机统一。

  据介绍,我国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诉讼机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既是调解主体,也是审判主体,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本应该以当事人自愿、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容易变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调解。“正因为法官的双重身份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无形的压力,就容易产生"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背当事人自愿意志的现象和嫌疑。所以,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可以实现调审适度分离,完全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张振伯说。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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