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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7:52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部分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有的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有的称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村民群众监督,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中“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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