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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农村居民明年起可转城镇户口 就近就地办理

来源:春城晚报
2010年10月27日08:16

  昨天,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将可就近、就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也随之提上日程。

  《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旨在深入推进全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加快全域城镇化建设步伐。据此,我市提出了解决本市农村居民就近、就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放宽本市农村居民到二、三板块县城落户条件,放开本市农村居民到二、三板块乡镇自由迁移条件等改革思路。其中,二板块范围包括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三板块范围包括东川区、寻甸县、嵩明县、富民县、禄劝县。

  《实施办法》明确,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农村居民,以及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更名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农村居民,应当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在二、三板块县城区域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租住合法固定住所满半年以上的本市农村居民,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住所地落户,或在租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落户。并且,本市农村居民可以在二、三板块的乡镇之间自由迁移,愿意到乡镇生活居住的农村居民,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租住地、务工或经商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落户,也可以就近、就地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公安机关对此不加以限制。

  《实施办法》还放宽了二、三板块优秀农民工的落户条件,获得二、三板块镇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租住地、务工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落户。而本市农村居民到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入学的,户口可以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农村居民,退出现役后办理退伍、复员落户手续时,则应当登记为城镇居民。

  《实施办法》还规定,除婚迁投靠外,我市的城镇人口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地区迁移。本市农村居民接迁农村配偶落户的,可以登记为农村居民,也可自愿选择登记为城镇居民;接迁城镇配偶落户的,户口登记为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法生育的子女,新生儿落户时登记为城镇居民。

  本《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涉及农村居民转户后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住房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教育保障机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就业培训和就业保障机制等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也将随之启动制定。

(责任编辑:蔡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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