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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贪污获刑称系欲加之罪 员工放鞭炮(图)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0年10月27日07:52
张亮被告人被法警押送上法庭 本报记者 沈继军摄

  昨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余翔涉嫌贪污一案,吸引了包括唐城公司员工在内的百余群众前来旁听。最终,余翔一审被判贪污罪名成立,处12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唐城公司员工在碑林法院门口燃放鞭炮,以示庆祝。

  昨日早晨阴冷的秋雨中,唐城公司的很多员工在开庭之前,早早来到法院门外,除了排队领取旁听证之外,他们中的部分人手中还举着写有“严惩贪污犯余翔”等字样的横幅在讨论着什么。

  检察院:余翔套取48万元 犯法

  公诉机关称,2002年2月27日,唐城公司控股的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签订案件执行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该所一郭姓律师,担任德胜公司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的代理人。在该案执行期间,余翔于2004年2月被任命为唐城公司总经理。上任后,余翔以“郭律师说该案执行难度很大,要求提高奖励”比例为由,向董事长刘龙宇汇报,并表示,郭律师要求在原代理协议约定的2%-3%执行回款奖励的基础上,再按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

  刘龙宇原则上同意后,安排余翔和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办理此事。与此同时,郭律师2次共执行回款480万元,唐城公司在支付给郭律师原本约定2%回款奖励后,余翔却没有从公司账面上将他所说的10%奖励给郭律师,而是通过从刘龙宇任董事长的另外一家公司盛铭公司借款的形式,套现48万元,之后又通过作账、冲减等方式收回借条,企图掩盖其通过盛铭公司套取唐城公司48万元的事实。同时,郭律师也对余翔给他10%奖励的事情矢口否认,因此碑林检察院认为,余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的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诉冤

  庭审中,余翔称其把48万元钱分两批交给了郭律师,他因种种原因拿了其中的8万元钱,另外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唐城公司也不是国有企业,因此,自己够不上贪污罪。

  “当时,郭律师和我说,这10%的奖励是"打点费",千万不能让人发现,因此他和我提出了3个要求,一是只和我一个人联系,二是要现金,三是不打收条。迫于无奈,我同意了,但是这笔钱直接从唐城公司账面上出不好看,只能通过作账的手段来支付。”余翔说:“如果当时他提出的3个要求我坚持其中的一条不同意,今天我也不会坐到被告席。”

  余翔在自己辩护时说了一句古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时他强调自己只拿了8万元钱,而不是48万元。

  辩护人:余翔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疑罪

  余翔的辩护律师认为,余翔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唐城公司也非国企,因此他不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了8万元钱。

  “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证上明确显示,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即便国有资产占其股份的大部分,它也非国企。同时,余翔本人只是该公司一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余翔的辩护律师说:“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调查郭律师那段时间的资金往来,我认为这笔钱的流向是存疑的。”

  法院:贪污罪名成立 判刑

  经过3个半小时紧张的庭审,碑林法院在休庭10分钟后宣判:余翔身为由党政机关同意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48万元公款据为己有,且拒不说明其中40万元的去向,也拒不退款,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贪污罪名成立,判处12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听判后,余翔当庭表示将上诉。

  庭审结束后,唐城公司员工在法院门前燃放起鞭炮,以示庆祝。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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