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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拒不认罪 否认有影响力(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29日02:33
汪建中 王宪江摄
汪建中 王宪江摄

  昨天,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曾被誉为“股神”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汪建中,被指控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对此,汪建中全部否认,称自己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其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

  被指控获利1.25亿

  上午10点15分,41岁的汪建中被法警带上法庭。

  公诉人指控汪建中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时,使用本人及亲友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公开后卖出相关证券,从而牟利。其间,他采取上述方式交易“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其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否认“股神”影响力

  对于指控,汪建中提出七点异议:“一是起诉书中的住址错了;二是对指控我用亲属身份证开户的原因、目的有异议;三对公诉人说的交易方式有异议;四是通过媒体向外推荐股票是公司的业务,不是个人行为;五是认为55次交易应视为一次性交易;六是1.25亿余元的获利金额,多算了6000万元;七是认为说我无视国家法律不对,我不知道公司有影响交易价格的能力。”

  汪建中说,自己于1993年就开始炒股,积累了大量短线交易技巧。在北京首放公司没有推荐股票以前,他靠炒短线就获利了约5000万元。他否认自己在证券市场具有影响力,说:“股神、汪铁嘴的称号,我在被抓前没有听说过。”

  但公诉人指出,汪建中早在2003年就在央视的财经节目做过嘉宾。2004年,安徽省电视台的财经频道还对他个人经历做过专访。

  对此,汪建中称,央视当时请过很多嘉宾做证券市场预测,他本人没有什么特别。他是安徽人,赚钱后曾出资上千万成立了慈善教育基金会,还为家乡修桥、修路,安徽省电视台采访他,和他对家乡的贡献有关。

  三名亲属受到牵连

  公诉人称,汪建中在交易证券时,将资金分别放在9个账户中,这些都是汪建中借他哥哥、侄子、侄女等家人的身份证办理的,还有的是用他家保姆的身份证开的户。

  对此,汪建中称,是亲友委托他炒股,几个人一共汇款近200万元给他。同时,他承认,9个账户里也都有他的资金,并称这样是为了避免同一个账号频繁交易被人跟踪。

  然而,汪建中哥哥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没有委托汪建中炒股,身份证是借给汪建中的。

  公诉人称,2008年5月,证监会监测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对他进行调查,并冻结了他个人账户下的1.67亿余元。

  汪建中的哥哥们称,同年六七月份,汪建中回老家,让他们从其他证券账户取现后,存到亲友的账户,他再继续炒股。

  今年7月22日,汪建中的二哥、三哥和他前妻的弟弟一起在合肥市中院受审。检方指控称,上述三人明知这些钱是汪建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三人合计转移资金共达3.85亿元,涉嫌洗钱罪。

  承认自己行为不当

  汪建中承认自己行为不当,对投资者不公平。他说,应该结合当时牛市背景等情况看待他的行为。他的律师高子程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高子程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是投机主义,不构成犯罪。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了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以等额罚款,这已经达到惩治效果。

  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30分许休庭。最后陈述时,汪建中称,2005年底政策改变,公司不能再召会员,经营比较困难,所以利用公司推荐股票的信息占点便宜。他称尊重法院判决。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行为 先买后荐还是先荐后买

  公诉人

  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时,自己先买一只股票,然后安排公司的分析师写“掘金报告”推荐该股,并通过网站和各大媒体发布。等投资者纷纷买入后,汪建中就把该股票抛出,属于“先买后荐”。公诉人为此出示了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称汪建中把公司当成了体现个人意志的工具。

  汪建中

  他称,公司在报告中推荐哪只股票,都是由分析师提出,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有严格的程序,否认公司推荐哪只股票都由自己决定。其律师高子程则认为汪建中是“先荐后买”,即公司决定推荐哪只股票后,汪建中才买的该股。并认为,汪建中买公司即将推荐的、被看好的股票也合乎常理,“只有精神有问题的人才买自己不看好的股票”。

  对于北京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高子程则认为不真实也不合法,“他们当时可能也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所以说了假话”。

  影响 一个人能否让股市波动

  公诉人

  汪建中的“抢帽子”行为,人为扭曲了市场价格规律。并提供证监会的书证,证明北京首放的“掘金报告”发布后,汪建中所操纵股票在开盘后成交量成倍放大,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公诉人说,不排除牛市背景下,有其他因素导致股票量价变化,但各种数据表明,汪建中的行为,确实人为影响了股价,是影响量价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汪建中

  汪建中和高子程则认为,当时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其他公司也在推荐。而且,大牛市存在各种利好因素,股价注定上扬,与汪建中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高子程还指出,汪建中涉案的55次交易,并不是都盈利,他还赔了10次。“如果他和首放公司真的有威力利用报告左右股价,推荐哪个哪个涨,他就不该亏损。”

  罪名 行为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

  汪建中已被证监会认定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182条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获利金额远超过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汪建中有主观故意,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称,证监会的认定书是依据客观数据得出的结论。证监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被采用。并指出,类似意见已被法院在黄光裕案的判决中采纳。而且,公诉人指控汪建中,也不仅仅依据证监会的认定意见,还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大量书证等。

  汪建中

  汪建中和高子程则认为,其行为确实不合法,但不具备刑法意义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他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没有法律规定其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检察官说案

  股民受损失民事索赔难

  如果汪建中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股民针对就此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陆昊说,他个人认为股民个人民事索赔困难性比较大。因为需要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个普通投资人,自称听汪建中的意见,结果股票赔了钱,他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而举证对于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讲困难比较大。

  “抢帽子”案国内属首例

  根据检察官和证监会的调查,目前,全世界范围内,被认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涉嫌犯罪的,在德国有一例,已经判决。汪建中案是第二例。

  记者追访

  更多股评人只谈板块走势

  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咨询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两年来,在公开媒体上推荐个股的股评人或荐股人越来越少,大家更多的是分析或推荐某一板块的走势。推荐个股一是预测风险太大;二是对投资人帮助也不是很大,“大多数投资人炒股不可能只盯一两只股票,他们更关心自己所买股票所在的板块走势,如果板块涨的话,板块内的各只股票涨幅都差不多。”

  该业内人士介绍,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股评人或荐股人必须对投资者提示风险,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析师会预告自己是否持有所推荐股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于2009年规定,我国证券行业从业者不得开立证券账户,所以不存在预告持有股票的情况。

  股评人评个股属“个人意见”

  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电视台的股评节目中仍有个股点评的内容,但是股评人或荐股人都会在节目中提醒投资人他们所点评的股票纯属“个人意见”。该工作人员称,这是他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汪建中案案发后,该频道股评节目并未受到较大影响。

  个人简介

  汪建中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1989年,汪建中从厦门大学金融系毕业后,在工商银行大兴支行任信贷员。4年后,考入国航财务公司,其间,开设了自己的第一个股票账户。

  2001年,汪建中与前妻赵某成立北京首放咨询公司。已经在业内小有名气的汪建中担任央视经济频道《中国证券》栏目观察员,对当天股市进行点评。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网站或报刊发布。

  本报记者 刘薇 于杰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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