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 |
汪建中抢了“帽子”戴铐子
涉嫌操纵证券交易获利1.25亿 国内首例以“抢帽子”交易方式被诉
曾经叱咤股坛,被誉为“股神”。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股票,获利1.25亿。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股市“黑嘴”汪建中昨天在市二中院受审。
法庭激辩
焦点1.推荐股票是否属于公司行为
指控:据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体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辩解:昨天10点15分,汪建中(如图)被押进法庭。“我对指控有七点异议。”对于起诉书中涉及他的个人信息和指控的事实等,他逐一予以反驳。“我个人对证券市场没有任何影响力。”汪建中解释说,推荐股票是首放公司的业务行为,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但检方提供的公司员工的证言则证明,推荐什么股票都是汪说了算。
“我承认,这可能有点不公平,不妥当,但不是犯罪。”汪建中说,他是提前知道了公司推荐的股票信息,并提前购买了,这样他和其他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不公平。但同一时间购买的其他股票都是同样的交易模式,这是他的短线交易技巧,他不认为自己在犯罪。
焦点2.抢先交易是否属操纵股市行为
指控:公诉人表示,根据汪掌控9个账号的交易水单,可以证明在首放发布报告后,其推荐股票的股价、交易量和成交量等明显上涨或放大。虽然掘金报告是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但其实质是汪个人的决策,而且发布前他已经先期买入。汪的犯罪手法新颖,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
辩解:“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汪是买股票在先、公司推荐在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证监会已对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高子程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主体应当是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汪不具备主体资格。汪建中购买的都是大盘股,其资金量远远不能操纵股市。此外,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必须达到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交易量要达到那只股票同期交易总量的30%以上,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买入的股份数必须占到该证券同期流通总量的30%,而汪建中还不到1%和4%,不够立案标准。高子程还指出,抢先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抢先交易行为,即使被认定为违法,也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据介绍,汪建中采用的“抢帽子”交易方式的特点是前期买入大量股票,对持有的股票进行分析和推荐,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及他人的信赖,让对方相应地跟进。等股价上升后,立刻抛出所持股票。据介绍,抢帽子交易的方式认定为犯罪,汪建中是国内唯一的一起案例。
犯罪源起
经营困难
借名开9证券账户
据介绍,由于公司经营遇到了困难,汪建中于是有了新的想法。2006年7月起,汪建中使用他本人及大哥、侄子等亲属的名义,共开了9个证券账户。同时,他还在各银行开了相应的资金账户,以便资金买卖的转移。
检方最终认定的汪建中实施的55次操作股市的行为绝大部分都是他头天购买,当天晚上次日卖出,且次日卖出时间也是在开盘的一小时之内。由于资金链还没有那么巨大,他通常一次只购买一只股票。
55次交易
赔10次损失超亿
汪建中操纵股市一次性赚取利润比较高的是买卖权证。据陆昊检察官介绍,2007年4月,汪建中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抢帽子交易,总共使用了其掌控的7个股票账户,一次性获利就高达1156万元。
不过,汪建中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在这55次操作中,有45次是获利,还有10次赔了钱,损失额为1.25个亿。“虽然汪建中的操作行为并不总是百分之百能够成功,但依照刑法规定,只要有操纵股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是以获利或者是必须获利为依据。”陆昊说。
天量交易
资金异常露马脚
据了解,汪建中案是审计署在对一家国有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的。该证券公司的几个账户反复出现天量巨额交易资金,在频繁的买卖操作中获利巨大,这些账户都与汪建中有关。
陆昊检察官说,经过调查,证监会认定: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的操纵股市行为,对汪建中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1.25亿余元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之后,又将他移送到侦查机关。目前,法院已经执行了1.8亿元罚金。
昔日辉煌
万元起家 8年身家数千万
“点股成金”背后暗藏玄机
在中国的股评界,汪建中曾是个奇人。即使在2003年的熊市中,他也能做到“点股成金”。与其他股评人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同,汪建中推荐股票目标明确,其颇有见地的分析也让人信服。更为神奇的是,每周五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中推荐的股票,到周一开盘时总会高开,在沪深股市上千只股票中遥遥领先,几乎周周如此。
然而,汪建中“点股成金”的背后却暗藏玄机。经过调查,汪建中提前选好股票建仓,通过掘金报告向公众推荐,待股民们跟风买进抬高股价之后立刻抛出,赚个盆满钵满。
投身股市 8年身家数千万
汪建中属于中国最早涉入股市的那批老股民。1993年,他以一万元起家,通过快杀快进的短线操作,等到2001年成立首放公司时,已是几千万元的身家了。就连检察官也坦言,汪建中在炒股方面确实有他独到的一面,对于市场脉络的把握也比较准,这也是投资者认可其掘金报告的重要因素。
在具备雄厚的资金后,汪建中投资上千万元在家乡安徽成立基金会,还多次出资捐助家乡修路修桥、改善母校的教学条件等,在汶川大地震后,他又积极捐款……除在央视上对股市高谈阔论,他的爱心事迹也被安徽电视台制作成节目播出。
亲属涉罪 转移资金3.85亿
据了解,2008年5月,证监会对汪建中进行调查后,冻结了他个人账户下的1.67亿余元。此后,汪建中回到老家,安排其哥哥们将账户中剩余的钱取出,继续开户炒股。目前,汪建中的二哥、三哥和他前妻的弟弟一起在合肥市中院受审,他们被控合计转移资金共达3.85亿元,涉嫌洗钱罪。而汪建中的父亲得知儿子出事后喝农药自杀。
■检方释法
此案对股评人是种警示
“汪建中案对于规范股市中所谓的‘名嘴’及股评人的行为也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据陆昊检察官说,在国外,股评人对于自己持有股票的事实或者行为要对股民有所预告。“这样大家心里会有个判断。如果汪建中对自己持有的股票向股民做了相关预告,那么就可以排除他的犯罪行为。”
股民民事索赔举证较难
汪建中的神话破灭后,有听信他买股最终受损的北京股民表示到法院起诉,向汪建中索赔。对此,陆昊检察官认为,股民索赔恐怕难度比较大。
据陆昊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个普通投资人称他在某某时间听了汪建中的意见,买股票赔了,必须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这样的举证对于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说困难比较大。此外,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否支持,民事上能够立案也可能涉及一个新的法律领域。毕竟汪建中抢帽子交易行为是新型犯罪,可能因此引发的民事赔偿难度更大一点。
晨报记者 颜斐/文 王宪江/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