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职就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的鞠川阳子女士,因毕业论文涉及商业信息,而与校方签署为期10年的保密协议。不料协议签署不到1年,今年7月,鞠川阳子就从网上搜到许多收费性的论文网站已经收录了自己的毕业论文,可以付费购买阅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承认出售论文给网站的事实,并通知网站撤下该论文,但拒绝向作者道歉。校方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鞠川阳子是与学校图书馆签署的保密协议,而不是与学校保密办签协议。(《华西都市报》10月30日)
复旦校方人士的解释显然是在强词夺理。一方面,该校网站上就明文登载了“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与使用”的规定,明确承诺“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图书馆将另辟存放地点,妥善保管,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读者服务。涉密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网上服务。”按照其描述,只能让人理解为,无论是校方图书馆还是保密办,与研究生签署保密协议具有唯一性,不存在某一种协议的效力要服从于另一种,或者因为只签署了所谓效力较弱的图书馆保密协议,学校其他院部就堂而皇之的可以论文出售、另行利用的合法理由。
另一方面,退一步说,校方说法在某种程度上的成立,即权威的保密协议应当通过保密办,而不是图书馆来签订。那么学校就不可避免出现两个错误,被侵权人完全可以用来追究其责任:其一,学校网站上的“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与使用”的规定,旨在误导研究生;其二,学校图书馆在明知自己没有充分授权代表学校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出面签订,明摆着是恶意欺诈。
实际上,这件事的真相清清楚楚,复旦校方对“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与使用”的规定是明确的,学校图书馆与研究生签署的保密协议也是存在的,但该校至少一部分人士是没有将这样的规定和协议看在眼里,更谈不上对协议背后所反映出的他人权益、法律精神和契约意识的尊重。
网上有一些人在评论此事时,忽略了这方面的问题关键所在,反而去较真鞠川阳子女士是否有必要保密甚至有无存心“设套”陷害学校,这种逻辑就有点让人哭笑不得了。此事中,论文本身的价值并不重要,但作为接受保密委托并正式签署保密协议的校方这一边,就理应履行契约义务,根本没有自行判断论文是否值得保密的权利。再说了,如果鞠川阳子女士的论文当真一钱不值,校方又何以能找到论文网站买下呢?
一个以“传道、授业、解惑”为自身使命和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居然干出这等事,也就意味着其背弃了“师者”的尊严和本位。更何况,众所周知,办一个在职MBA研究生班,复旦这样的国内一流高校,已经通过学费收取等环节赚得盆满钵满,却连一点根本不能沾的小便宜也不放过,可以认为,其在课堂上向学生们娴熟宣讲的契约、法律、权利等概念,才是这帮人应从头学起的职业常识——当然,别忘了,在学之前,得把因此事而触犯法律、保密协议契约的责任,先给履行好了。
(责任编辑: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