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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措施将成争议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8日10:30
  爱帮网于近日声明,已将创办爱帮网旗下团购网站爱帮团的爱帮网前总裁宋中杰等人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人民币50多万元。

  诉讼起因

  爱帮网诉称,今年4月底,从谷歌离职后加盟爱帮网担任总裁职务的宋中杰和经其推荐聘用的爱帮团前市场总监朱敏、爱帮团前销售总监李金龙三人共同负责爱帮团业务的拓展和运营,由此掌握了爱帮团团购业务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6月30日,该三人先后从爱帮网闪电离职,并在离开爱帮网不足半个月的时间就迅速创办了一家名叫嘀嗒团的新团购网站,此网站不但在业务模式、开通城市等方面与三人在爱帮网负责的爱帮团网站相同,而且三人利用在爱帮网任职期间获得的商户、代理商信息等保密信息,怂恿已与爱帮网签约的商户终止与爱帮网的合作,并将原协议中的商品及服务在他们经营的新网站上销售。另外,宋中杰在半个月之内将在爱帮网从事爱帮团业务的13名员工挖走,并公然宣称“爱帮团原班人马”入住新网站。宋中杰则声称其与其合作伙伴“一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参与市场竞争”。

  宋中杰等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经营者或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均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首先需要权利人依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需要证明侵权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方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若宋中杰三人违背与爱帮网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违反爱帮网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爱帮网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有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予以使用则涉嫌侵犯爱帮网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则不构成侵权。

  实际上,本案中宋中杰等三人是否侵犯爱帮网的商业秘密,爱帮网是否已将客户名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至关重要,也必将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是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的产品与服务的产业,而高附加值的产品与服务往往是无形的财产权,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并将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予以划分保密等级后予以标注,甚至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涉密的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尽可能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掌握完全的商业秘密。

  其次,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视单位具体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专门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依约按月给予离职员工经济补偿,这样在约束员工保密的同时,还将制约员工在离职后的某一时间段内不能在相同岗位,甚至相同行业内从业。

  最后,一旦员工另行成立公司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便可像本案中的爱帮网一样通过民事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企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权利人因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损失重大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刑事侦查,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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