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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网络电视业务吃官司 播放《闯关东》遭索赔

来源:沈阳晚报
2010年11月03日02:51

  定制网络电视业务意外吃官司

  如家酒店播放《闯关东》遭索赔

  沈阳市如家快捷酒店是一家特许经营店,定制了中国联通推出的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业务,客人在房间内通过电视可点播自己喜爱的节目。可是,没想到,竟然因此吃了官司。昨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指控:

  如家酒店擅自播放《闯关东》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2008年1月山东省电影电视中心将《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权给原告,签订拥有权利的期限为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

  2010年4月21日,原告发现沈阳市一家如家快捷酒店的特许经营店擅自播放该剧,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使用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调查取证费等2万元以及诉讼费。

  被告喊冤:

  电信运营商决定节目内容

  顾客能在酒店的客房内观看到《闯关东》,是因为该酒店定制了中国联通的IPTV业务。

  对于侵权罪名,被告表示,点播节目的服务器都在运营商那里,酒店内并没有独立的播放器或是电视播放系统,因此酒店“并不是播放主体,只是作为受众,接受电视播放的内容”。酒店虽然定制了这项业务,但无权要求运营商对服务器中的节目内容及播放功能进行更改,而运营商是否定期或随意更换节目,酒店更是无从知晓。

  辩论焦点:

  原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对于原告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被告表示否认:对于顾客点播电视节目,酒店并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当初定制该业务,酒店也是“按房间做的,一间房是189元一年”。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针对被告的表述提出,被告在与运营商签合同之前,并没有审查对方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另外,原告还提出疑问:被告如果不出于营利的目的,为何花费两万多元定制IPTV网络电视业务?被告则反复强调,酒店对点播电视节目的客人没有额外收费。法院当庭没有作出宣判。

  本报记者 王博 梅天磬

  新闻解释

  酒店为何成了被告?

  酒店花钱向电信运营商购买服务,如果发生了侵权,能不能免责呢?

  对此,本报记者、律师谭德明认为,酒店虽然无法决定或选择中国联通在其IPTV服务器上的播放内容,但由于它是《闯关东》的直接使用者,如果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在与中国联通签署的协议中签订了免责条款,则被告也可以向中国联通追究法律责任。

  如今,经济型连锁酒店如雨后春笋,因都定位于“经济、快捷”,这些酒店的价位几乎处在同一个水平线。在推出各种服务项目吸引顾客的同时,也要考虑引进的服务项目是否合理合法,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本报记者 王博 梅天磬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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