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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胜诉后教师梦依旧难圆 斥教育局不负责(图)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1月03日03:44



  代课

  不曾放弃教师梦想的胡洪峰,却有着一双和教师职业并不匹配的手。这双手肤色黝黑,上面布满了褶皱,“这里是片肉留下的刀痕,那里是炸丸子烫的……”毕业之后,这双手干过各种粗活,却几乎没再怎么沾过粉笔末。

  为生计所迫,胡洪峰不得已远离讲台,开始了打工生涯。最初做厨师,从练习切报纸练刀功开始,两三年后已能独立掌勺的胡洪峰无意中发现自己对海鲜过敏,无奈之下,经人介绍到北京工作,开始“北漂”生涯。

  在北京,胡洪峰做过校对,搞过发行,甚至还当过快递员。见多了世面,胡洪峰却发现内心对教书梦的渴望远大于喧嚣的都市生活。

  2004年,胡洪峰主动联系到新泰市一所农村联小任 代课老师,尽管不是公办老师,但重登三尺讲台无疑帮他找回了昔日自信,几个月下来,所带班级名次大幅上升。但有一次,胡洪峰不经意听到几位公办老师小声嘀咕:“ 代课老师还玩什么命干啊?”

  嘲讽远非 代课老师必须承受的一切。相比于公办老师, 代课老师的收入仅是他们的五分之一;评职称以及各种荣誉时, 代课老师会被要求让给公办老师,因为对他们来讲,“这些东西没用”。迫于生计,胡洪峰的许多女同学至今仍在做 代课老师。

  此时,妻子怀孕,为补贴家用,胡洪峰索性回乡搞起了食堂承包,由此开始一段他所谓“人生中最辉煌”的日子:他不仅当上了老板,而且一年下来赚了两万多。直至后来承包费涨得厉害,胡洪峰才罢手,干起了现在的烧烤行当。

  命运因此而发生改变的远未止胡洪峰一人。这些当年未能分配的1996级中师毕业生中,相比于大多数男生外出打工,更多女生的命运则被户口、婚姻、计划生育证明所羁绊。

  李贞华,31岁,新泰师范学校1996级学生。2003年,在乡镇民办幼儿园当老师的李贞华准备结婚,因户口一事前往新泰市教育局咨询。对中师学生而言,上学就意味着“农转非”,毕业时有接收单位也就意味着落户。但咨询的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对方说没有落户。保守的婆家人听后,差一点撕毁婚约。

  在丈夫的帮助下,李贞华托人花了将近1万元才把户口挂到市里某单位,为了能让户口长久挂在那里,每年还需给介绍人送礼打点。因为是空挂,该单位并不愿意出具相关证明,李贞华女儿如今已四岁,但独生子女证至今仍未办好。

  对于这些大多成长、生活在农村的女生来说,无法落为农村户口,便意味着失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留地,个别贫困家庭因此而少了一份度日的口粮;无法落为农村户口,便意味着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问题是,且不论农村户口,毕业后,这些学生的户口从未被哪个单位真正地接收过。

  维权

  刚开始,上访被这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视作争取权益的唯一手段。11年间,他们频繁往返于泰安、济南、北京,一次次上访,又一次次被遣送,其间,16人被拘留,3人被劳动教养。

  直至2008年的一天,这群学生在网上看到了海南省的相似案例,原告最终 胜诉。此时,他们才找到了合法的救济途径:运用法律的武器,提起行政诉讼。

  张刚,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此前曾是新泰师范学校的一名历史老师。当胡洪峰等人辗转找到这位昔日老师,请求他代理他们的案件时,张刚欣然应允。“不仅是因为我曾经的中师老师的身份,更重要的是这群学生的境遇让我非常同情。”张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在张刚看来,多年上访经历让这群学生付出了体力、财力的巨大代价,引导他们借助法律理性 维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的矛盾,又可减轻政府压力。而此时,曾经参与 维权的100多名学生为了不让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家人受到压力,被迫放弃。最终,有65人起诉。

  2008年4月2日,65名原告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和新泰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状告新泰市教育局违法作出不予安置就业的行政决定。

  “看到了希望,没想到时间又会拖那么久。”胡洪峰告诉记者,直至2008年11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学生们苦于结果迟迟不来,甚至又走上了上访 维权的老路。

  立案果真这么难吗?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据张刚回忆,当时他曾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对方需要认真调研。“法院的态度比较慎重,当他们了解到这一事件在全省仅是个别情况,不会对地方政府带来维稳压力后,最终还是立案了。”张刚说。

  2009年3月31日,该案件终于开庭。胡洪峰回忆,在开庭之日至判决书下达的8个月间,法院曾主持了原被告之间的3次调解,“毕竟是一场民告官的案件”,但最终未果。

  胜诉

  2009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判学生一方 胜诉。胡洪峰等人的多年 等待出现重大转机。

  这些标号为(2009)泰行初字第16至78号,第80、82号判决书称,本案中原告刘超等65人均属国家指令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持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报到,均系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新泰市教育局履行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新泰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刘超等65人已由新泰市人事局推荐就业的理由,不能免除其自身的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是否有安置义务,被告援引原国家教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称,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统分就业没有安置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规定属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安置工作所作的指导性规定,《意见》还同时指出:“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纲要》规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即委培生按协议就业。因此,被告新泰市教育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签订合同,当时初入学的委培生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他们的合同已由所在中等师范学校代表学生及家长和当时的泰安市计划委员会签订。而根据199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省教委负责研究编制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实则将计划委员会的职责转移给了教育行政部门。11年后,法院由此认定“新泰市教育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与部分原告间事实上确立了委培关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自原告刘超等65人报到至今,一直未履行其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刘超等65人起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判决书称,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主管新泰市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其对原告就业安置没有法定职责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判决书也指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就业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履行职责的请求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胡洪峰告诉记者,他一辈子记得那一天。读完判决书后,很多人激动得相拥而泣。一审法院的判决让胡洪峰感觉“教师梦要实现了,很多人的生活终于要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了”。与此同时,担心也无法避免,因为“教育局很可能会上诉”。

  果然,新泰市教育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场上诉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这群学生的心。就在判决书下达几天前,名叫公丕珂的男学生刚刚有了自己的儿子,他毫不犹豫地给孩子起名为“盛粟”,与“ 胜诉”谐音。

  2010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从1999年开始,新泰市进行大中专生就业分配改革,逐步向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就业转变,上诉人据此主张其不再有对被上诉人进行就业安置的义务。该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要求,不能认为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开始改革,行政主体就不再有任何安置义务。

  该判决书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胡洪峰们看来,“漫无期限的等待终于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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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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