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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胜诉后教师梦依旧难圆 斥教育局不负责(图)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1月03日03:44



  “处理”

  “其实,最初我对案件的结果并不是特别乐观。”和学生们的欣喜相比,张刚显得冷静得多。他对记者坦言,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具有立案难、 胜诉难、执行难的特点。而时至今日,学生们多年的 等待依旧未果。在终审判决下达77天后,新泰市教育局为履行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针对这65名学生下发了一纸通知。

  在这份名为《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新泰市教育局做出了以下4条处理结果:

  一、“通知你们参加今年的教师招聘”;二、“推荐你们参加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学校附属幼儿园的教师招聘”;三、“推荐你们到企业就业”;四、“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面对这纸《通知》,胡洪峰认为:“这个《通知》根本没有认真执行山东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书,而是一种敷衍了事的不负责的行为。”

  在他和其他同学看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条款“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所谓 “处理”就是对65人进行分配,应当依据当时的招生和就业政策无条件地将合格毕业生带编制安置到学校成为一名正式公办教师。

  张刚认为,新泰市教育局下发这样的《通知》“属于故意扭曲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无效的”。他认为,教育局作出的《通知》所依据的文件都是65人毕业后出台的文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出台的文件不适用于65人入学和毕业时的情况。“可以说援引条例本身都是错误的!”

  对此,张刚特地撰写了《刘超等65名新泰中师生对教育局执行判决书的意见》,书面回应了这纸《通知》。他对这四条处理结果逐一反驳,并“希望教育局应该依法严格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将65人分配到学校任教,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65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和学生的最大分歧就是对"处理"一词的看法。”李酉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这纸《通知》就是对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履行。

  李酉宏解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目前招录教师都是“逢进必考”,“这个政策是绕不过去的,作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实上我们也有我们的难处,目前教育局并没有人事和财政权限,今年的教师招聘考试报名人数有780人,但只有30个名额,我们不可能违法安排65人成为老师。”

  “如何解决问题同样是我们最关注的。”李酉宏说,教育局一直在和学生保持积极沟通和交流,对于解决方案,他的建议有两条:其一,既然学生对《通知》内容不认可,可以就《通知》内容提起诉讼;其二,学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强制执行,我们也需 等待法院结果。”

  继续等待

  因无法认可新泰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胡洪峰等人于2010年10月11日正式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但张刚表示,“结果不好说,法院毕竟不能代替政府去执行。”

  一波三折后,这群学生还需要更加耐心地等待下去。

  如今这65人大多已远离三尺讲台,四处打工,也有一些在新泰市的农村小学担任代课教师,每月几百元的收入令他们生活窘迫。一份正式教师的工作,无疑会改善他们中很多人的生存境遇。

  但这并不仅仅是全部。

  靠白手起家的公丕珂凭过硬的美术功底,办起了一个艺术玻璃加工制造厂,雇了五六名工人,出产的艺术玻璃在全新泰市都小有名气,每年有20多万元的营业额。显然,即使是一份正式教职的收入也远没有他开厂挣钱,作为65人中的“首富”,公丕珂因此常被人取笑:“你跟着瞎起什么哄?”

  “那不一样,厂子虽然是我的命根子,但那不是我的本分,教书才是我该守住的"道"。”公丕珂坦言,自己早就做好了这样的打算:一旦有了重新教书的机会,将厂子交给爱人经营或出售,自己还是要重新站到讲台上。

  每天起早贪黑地准备原料、上街吆喝,有时候累了,胡洪峰会把邻居家的水泥后墙当作黑板,买来粉笔在上面写写画画,尽管他的学生只有4岁的女儿和8岁的侄子。

  路过新泰市一中时,胡洪峰指着一栋楼体成“X”状的7层白色教学楼说,那是他当年就读新泰师范学校的地方,“只是不曾料到毕业后自己的命运一如这楼体的"X"形般未知”。

    “教育局发文是在玩文字游戏”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张刚此后又陆续代理了一些全国各地中师毕业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人有着共同的遭遇。
    张刚认为,首先,这些中师毕业生都是从初中通过考试选优录取的学生,品学兼优。他们都是国家专门为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小学教师,不少人放弃了上高中考大学的机会,选择了农村小学教师的理想,做好了到中国最艰苦的农村基层小学任教的决心和心理准备。大多数学生在拿到中师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时,亲戚邻人争相祝贺,家人脸上也风光十足。

    在张刚看来,这些学生选择中师,除了圆教师梦的想法外,国家承诺的“包分配”政策对他们也是一种吸引。在当时,中师生的培养类型包括三类:一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包括定向生),二是委托培养生,三是自费生。国家相应的政策是: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由国家分配,委培生由委托培养单位负责分配,自费生是自主择业。大部分中师生除了计划内招生,就是委培生,培养费不是委托培养单位出资,而是学生自己出钱,很多家庭因此负债累累。所以有学生希望尽早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

    这些中师生在毕业后,一般是持省教育厅或者市教育局签发的报到证,到当地教育局报到,但得到的回复基本一致:不予分配,或者是等着,而且是无限期地等着。很多中师毕业生在遭到分配拒绝后,精神受到极度创伤,有些中师毕业生甚至出现抑郁症、自杀倾向有精神病的。

    而当地教育部门给出不予分配的理由无非是:政策改变;没有编制;财政困难;新政策规定学校逢进必考等。当地教育部门实在无法向毕业生交代了,就会采用“组织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最后象征性地录用几个有关系的毕业生,就算是完成工作。

    有的地方实在是缺少教师,就把这些中师毕业生聘为代课教师。他们的工作量比其他教师大,教学成绩比其他教师好,地位和待遇却相差甚远,工资一般是正式教师的一半还要少,没有评职称的资格,没有评先进的名额,福利也没有。

    有这些遭遇的中师毕业生一般首先采取的维权方式就是上访,他们也成为重点监控的对象。上访的代价就是: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精力的花费,动不动就带来人身的威胁,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劳动教养,有的被判刑。

    张刚认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安置师范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机关,以种种理由拒绝安置毕业生就业,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毕业生可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研究行政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发生在新泰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地方教育局)对原告(65名中师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处理应该联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联系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确认。

    在他看来,安置工作包括安置行为和安置结果,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义务,义务完成之后就意味着原告被赋予了一种身份和职责。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推荐就业仅是一般性的义务,而法院判决的则是具体的义务,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对65名原告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这不是空洞的程序性的义务。

    “教育局发这个文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履行实质性的义务,没有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成栋说。

    但王成栋认为,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会“比较复杂”,首先要有指标,其次要根据指标安排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原告学生十几年来工作没有安排,这并非学生们的过错,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当然还要看该行政机关能不能履行职责。目前来看,新泰市教育局每年都在招聘老师,说明它是有能力的,应该履行。”

    在王成栋看来,这种履行不适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因为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则。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逢进必考’,但过去不是,现有的政策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时的规定。”王成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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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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