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拆迁困难户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新办法降低了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门槛
■记者 宋宝华/报道
本报讯 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从本月3日正式实施。修改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将更加合理,更具人情味,手续将更加便捷。
新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将不再允许提取,原因是此类事故发生的费用,均有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承担;而“自住住房拆迁,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新办法增加了“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这一提取条件,这类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缓解农民工租赁房屋的资金压力,新办法降低了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门槛,规定“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房屋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驻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可以提取。
新办法新增“职工本人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三年内的账户明细记录”,作为办理提取后有异议的职工查询的依据。针对目前存在的损害职工利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新办法增加“对经核实使用伪造假证明文件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个人征信系统,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追缴。”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新办法对于提取条件等相关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对不予提取情况增加了“逾期偿还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提供伪造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的”;“购买非本管辖区内又非户籍所在地住房的”三种情况。
对于职工因死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增加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条件。对被判刑职工提取时增加“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公证书”的提取要件。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6月13日实施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长春市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困难职工患病提取及子女上大学提取等关乎民生的条件,满足了困难职工和低保家庭要求用住房公积金解决生活困难的需求,解决了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