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合法,但已有人入住 |
买地建“小产权房”出售 福州两名男子一审判5年
罪名:非法经营罪 专家:这种判例全国少见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福州两男子私自买地建房出售被判刑。不久前,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分别处罚金25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再审阶段。
省高院刑庭一位庭长表示,从没见过这种判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在集体土地上私自建房出售被判刑还是首次听说,全国也很少见。
买两块地建两栋楼 获利百余万
两男子分别是,53岁的闽侯人林某国,40岁的罗源人李某文。
2007年初,林某国与池某洋(另案处理)以56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附近一块0.92亩土地。此后,由李某文负责施工,在该土地上建起了一栋7层的楼房,共24套,公开出售,取得售房款277万余元(尚余1套未统计)。
经估算,该楼建筑面积2810平方米,造价182万余元。3人获利39万余元。
2007年3月,林某国、李某文与池某洋等人,以85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浦下村新兴桥附近1亩土地及地上的别墅,然而将别墅推平,重新建起一栋7层的楼房,共36套,公开对外出售,取得出售房款420万余元(两套未统计)。
经估算,该楼建筑面积4023平方米,估算造价260.8万元。林某国、李某文等人非法获利74.95万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 判刑5年
2009年初,林某国、李某文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今年1月,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林、李两人提起公诉,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李两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违规占地建房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两人伙同他人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合作,该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此,仓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此林某国、李某文有期徒刑5年,分别处罚金25万元。两人不服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仓山法院重审。
房子如何处理?
购房者:当初以为法不责众,现在心发慌
自从林某国、李某文被刑拘以来,50多名购房者就一直生活在忐忑不安之中。他们不知道,自己花了10多万元买的房子,命运会怎么样?
购房者叶女士说,2007年6月,她听老乡说浦下村有房子买,立即从外地赶回来,二楼的100多平方米房子,只要11万元,她觉得比较合算。
2007年11月14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曾对这两栋建筑作出行政处罚。但叶女士等购房者觉得没什么大事,法不责众嘛。
直到2009年初,林、李两人被警方刑拘,50多名购房者被请到仓山刑侦大队作笔录时,大家才意识到事态严重了。而仓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购房者来说更是泼了一盆冷水。
“我们也是受害者,应该不会被拆除吧。”购房者吴先生说,当时老板拍着胸脯承诺“住三五年就能办证的”。
据了解,目前这两栋房子80%已有人入住,每户买房都花了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
各方说法
专家:没见过这种判例
据查,该两块土地均是浦下村村民向村委会缴纳了建房土地补偿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由村民转让给林某国和李某文等人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他也没有接触到这种案例,相信在全国也很少见。林、李两人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肯定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只能自住,不能买卖。由于没法办产权证及土地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一旦遇到拆迁,将很难获得拆迁补偿。而法院的这种判决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对那些有私自建房出售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可有效扼制乱建之风。
律师观点1:判决具有积极意义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刘剑飞律师表示,私自购买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推倒重建并再出售行为,行为当事人面临着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林、李两人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购买契约应属于无效合同,林、李二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责任。其次,林、李两人推倒重建行为理应取得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在没取得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所重建的房屋可能面临被拆除等行政法律责任。在上述行为的基础上,林、李两人并将房屋进行出售则面临非法经营罪所承受得刑事法律责任。此判例在全国虽不多见,但在扼制乱建方面,此例判决无疑能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观点2:罪名值得探讨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李卓律师表示,林、李两人从其他村民手中取得该土地,手续是非法的,应该属于无效。相关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或者限期将房子拆除,将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觉得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用民法或者行政法进行处理,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值得探讨。
名词解释>>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记者 刘清华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