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主任记者叶青)日前,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调整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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