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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妻弟侵吞千余万国资再过堂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1日07:39
  本报杭州11月10日电记者马岳君陈东升通讯员李斌姚瑶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伙同妻弟共同侵吞国有资产1000余万元,已在监狱服刑快两年的王美忠,因为身有余罪,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今天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两年前,身为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的哥哥王美忠“动权”,由其平民弟弟王维忠“名正言顺”收钱,两人均被法院判定犯受贿罪。这一案件也是绍兴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王维忠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美忠被判有期徒刑7年。

  与前案兄弟俩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不同的是,今天与王美忠同堂受审的是其妻弟何伟峰。

  经查,现年52岁的王美忠,自2001年4月开始担任新昌县七星管委会主任,1996年4月至2004年5月,兼任县交通发展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何伟峰自1999年1月至2004年5月担任交通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房产部工作。

  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交通实业公司以136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县南明路6-1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浙江省石化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合作开发该地块。此后,交通实业公司、省石化公司及省石化公司老总的朋友林某3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按“店中店”商铺设计开发该项目,约定按土地款确定3方投资金额,收益按投资比例分成,并成立了名都商厦项目部。其中交通实业公司出资460万元,何伟峰个人出资170万元,登记在林某名下。

  2002年1月,名都商厦项目部陆续接受购房者预订。何伟峰看到“店中店”商铺预售形势良好,会产生巨额利润,遂萌生了将交通实业公司投资部分收益占为已有的想法。同年3月,何伟峰向王美忠汇报了项目会产生巨额利润的情况,提出通过其个人低价“承包”的方式,将名都商厦项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部分予以侵吞。王美忠表示同意,并与何伟峰具体商定了“承包”方案,在七星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将“承包”方案在会上予以通过。此后,交通实业公司与何伟峰签订了经营承包协议书。

  2003年7月,3方投资本金收回。经3方商议和内部审计后,省石化公司和林某分红后退出该项目,剩余利润归交通实业公司和何伟峰所有。2003年11月,交通实业公司改制时,经王美忠认可,何伟峰未将名都商厦项目纳入公司清产核资及审计范围。在向公司交纳了58万余元费用后,何伟峰将所有剩下87间店铺、营业房、车棚转移到他和妻子潘某名下,并告知了王美忠。经评估,王美忠、何伟峰隐匿交通实业公司国有资产714万余元,扣除上缴的58万余元,实际贪污656万余元。

  此外,王美忠和何伟峰还利用交通实业公司开发的该县梅园新村4幢房子底层房产土地证与房产证之间的不一致,隐瞒实际用途为营业房的事实,以将营业房按住宅申报评估的方式,隐匿国有资产价值433万余元,实际贪污385万余元。

  据起诉书指控,在交通实业公司改制过程中,王美忠、何伟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在改制中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共同侵吞国有资产价值1041余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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