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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败诉丢官”制的潜在隐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2日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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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洋

  河南省郑州市政府近日发布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若败诉,将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11月10日的《法制日报》对此刊发了评论。相信当地政府此举的初衷在于督促行政首长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从日常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行政应诉准备工作的认真性和充足性方面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这也充分显示了当地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断臂求生”、问责到底的决心和气魄。

  然而,此举乍看激昂豪迈、振奋人心,但简单地将问责方式与败诉结果无缝对接,同时缺乏辅助制度的配合在此种情况下,想象下其实施后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得不说还需要警惕“败诉丢官”举措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患,甚至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首先,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作为不如不作,以无为换取低败诉率或无败诉结果。将行政诉讼结果作为官员问责的“无过错”标准,必然导致行政机关盲目追逐行政案件胜诉率。降低败诉几率的最好方法自然是少涉诉、不涉诉。为了避免败诉,行政机关可能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时顾虑重重甚至怠于履责,在可履责可不履责的事项上更加倾向于不作为。此举虽然降低了行政机关被具体民众起诉的几率,但实则以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牺牲作为代价,难免使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的职能大打折扣,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偏好诉辩交易,以个案中“权力-权利”交易换取息诉结果。一旦有民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败诉结果,可能倾向于在起诉之初与原告进行私下的诉辩交易,以公权力的妥协和让步(如撤销或降低对当事人的处罚)换得当事人的撤诉。这种公权力与权利的交易不仅规避了司法审查,而且导致了行政管理秩序的失范,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助长了权力滥用和恣意执法。

  同时,也有可能对本已不容乐观的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倒逼”效应,可能导致行政审判受到进一步干预。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即受到干预、过问较为频繁,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败诉判决难上加难。败诉丢官举措一旦实施,行政机关首长为了避免败诉丢官,难免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诉讼结果加以干涉、施加压力和影响。长此以往,“倒逼”效应可能导致行政审判的萎缩和退化,行政相对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败诉丢官”之举看似激动人心,实则隐患重重。行政诉讼败诉的直接后果应当是推动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而将败诉结果与问责机制机械关联,盲目推崇低败诉率,不仅不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还可能以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审判制度的破坏为代价。因此,应理性对待行政诉讼败诉率,才是上策。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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