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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是领导责任挡箭牌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1月14日01:26
  问责的关键,首先在于问城管部门负责人的责。私相转授公权,纵容下属滥权,漠视群众利益,这都是对城管负责人的问责理由。“临时工”不是回应舆论监督的甩手箭,更不应成为领导责任的挡箭牌。

  有关城管粗暴执法的种种戏谑和段子在网上流传甚广,为这些戏谑和段子作注脚的,是城管打人事件。最新的例证发生在郑州。11月9日,76岁的菜农张会全准备在一家菜市场门口卖菜时,被执法城管掀了菜摊,连连扇脸。

  这样的粗暴执法并非个案,在郑州市,最近一个月就发生了四起类似事件。令人愤怒的是,被侵害的对象,多为老弱病残;让人无助的是,施暴的加害人,据称都是临时工。张会全老人被打一事,在媒体追问下,城管方面同样把涉嫌人指向了当时在场的4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据报道,城管与物业公司联合执法,是郑州金水区在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的一项探索,目前郑州市其他各区也在借鉴学习。当地城管人员透露,全市各办事处城管科下面都有类似“临时工”。

  从法理上讲,“临时工”在履行城管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伤害,城管部门同样要负全责。“正式工”或“临时工”,只是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上的区分。对于公民而言,只要以城管身份执行着“城管的工”,就是“城管人”。城管部门除了应对“临时工”打人负全责外,还应承担行政权私相转授的法律责任——谁允许“临时工”执法的?谁允许城管部门擅自聘用“临时工”的?这些“临时工”的薪金福利从何而来?这些关键事实,都需要一个来自行政体系之外的独立调查。

  其实,城管自身也是“临时工”。各地城管局的设立,源于行政执罚的日益成“难”以及“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管理理念。行政机关本无城管局,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卫生、城建等)实则都是城市管理部门。当然,这些部门同时也都应是城市服务部门。但在“帕金森定律”影响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选择了趋利避害,在保留部分相对轻松的工作同时,将大量繁琐而艰苦的外勤及难以执罚的处罚权甩给城管部门集中行使。

  就是这种所谓“管理与处罚相分离”的制度,至今仍被一些地方领导奉为圭臬。而从现实中看,“管理与处罚相分离”与“集中行使处罚权”正是造就城市管理乱象的重要根源。城管只罚不管,原相应的管理部门又因为执罚权的让渡而疏于管理,使得城市管理在“管”字上出现真空,只罚不管的城管局也因此成为矛盾集中地,进而成为许多市民怨恨指责的对象。

  就像工商、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他们不易执行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转授给城管一样,当城管这个“临时机构”站稳脚跟后,自然也会寻找新的执法替代者——自聘“临时工”或联合物业共同执法。要遏制“临时工”粗暴执法,就不能仅仅处罚临时工了事——今天辞退了“临时工”,过几天照样聘回来,今天辞退了这个“临时工”,明天再聘一个新“临时工”。这样的问责游戏,事实上鼓励了城管部门对抗监督的底气。问责的关键,首先在于问城管部门负责人的责。

  依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私相转授公权,纵容下属滥权,漠视群众利益,这都是对城管负责人的问责理由。“临时工”不是回应舆论监督的甩手箭,更不应成为领导责任的挡箭牌。

  令人欣慰的是,张会全事件曝光后,郑州金水区昨晚决定,对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顾吉安、未来路街道办党工委委员任景刚停职,接受调查。但愿,这个调查不会不了了之。

  见今天09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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