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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层建筑防火将立法规范 定期公布火灾隐患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18日02:19

  昨日,工人在测试水枪能否正常使用。当日,北京市消防局对长安街边一高层建筑工地突击检查。本报记者 郭超 摄

  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本报讯 (记者汤旸)今后,北京对于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拟定期公布。针对社会关注的高层建筑防火等问题,将立法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纳入修订草案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经历了去年央视新址火灾及近日的上海高层居民楼火灾,此次北京消防条例的修订更受关注。

  与北京现行的消防条例相比,修订草案针对目前首都消防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加相关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而高层建筑、重点文保单位防火等焦点问题,此次也纳入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包括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内的场所,以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当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建筑,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实时监控设施,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信息。

  高层存易燃品最高拟罚5万

  修订草案规定,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市人大内司委审议后认为,该款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建议按照《消防法》对该款进行一致性修改,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此外,对企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也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派出所“罚款权”拟删除

  此次修订草案对消防职责、措施设定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并赋予公安派出所必要的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设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但市人大内司委审议后认为,此规定不合适。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小娟说,在《消防法》修订过程中,曾提出过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设想,但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不应赋予公安派出所处罚决定权。因此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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