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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 与物权法链接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1月18日12:45
  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存在违法,也可以不撤销。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多项规定实现了衔接,该规定将于明天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有14条,针对近年来房屋买卖增多引发的各种产权登记纠纷,规定对房屋产权登记案件的受理范围,以及出现违法时的举证、撤销、侵权赔偿等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也同样参照该规定执行。

  以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撤销房屋登记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可以判决确认登记违法,但保留登记效果。这一旧规只提及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了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相衔接,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房屋已经被第三人购买并善意取得,即便产权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是违法的,也不应撤销。当然,如果违法可以补救,法院应当判决房屋登记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新规中还体现了《物权法》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即使在房屋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因为原来的房屋登记有可能损害到有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房屋登记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即使登记机构已经改变过产权登记,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把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等作为定案证据采用,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记者王秋实)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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