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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人买到被法院查封房 状告房产公司索赔偿

来源: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2010年11月22日10:40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庞某买了某房产公司一套住房后,发现该住房已经被法院查封。看到该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时,庞某把某房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退还已交付的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庞某的首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支付其违约金。

  原告庞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某房产公司将坐落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某处的房产出售给庞某。合同签订后,庞某即向该房产公司交付了首付款355616元。后庞某发现该房产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12月3日,该房产公司又与庞某在补充条款上加附:“剩余尾款延续至2010年1月6日交付,到时庞某凭某房产公司提供本房的法院解封手续和测绘分割手续交款”。但至今,该房产也未解封,故庞某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现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仍不具备,某房产公司至今提供不了该房产解封的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应予以解除,应由某房产公司退还庞某已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某已付某房产公司首付款,事实清楚,退还该款双方均无异议,庞某的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庞告要求某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而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应由某房产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较为适宜。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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