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儒家经典《孝经》首次被引入法院判决。昨天下午,85岁的陆老太因为房产问题起诉女儿及外孙女的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
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起诉请求,同时强调,除遵守法律,孝义等公序良俗应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得到遵守和倡导。
85岁的陆老太在东黄城根有套房产,2008年11月,陆老太以当时的公房市价,将房屋以376810元卖给女儿张女士。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张女士却没有给房款,全家逃跑,躲避缴纳房款。陆老太将张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购房款及诉讼费共计380286元。
张女士并未履行判决,而是在2008年12月29日将房产以382100元转“卖”到其女名下,以致房屋易主,法院无法对该房产强制执行。
陆老太认为,女儿张女士一直隐瞒将房产转移到外孙女名下;而外孙女小汤在明知母亲张女士有债务纠纷还接收房产,俩人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特申请法院撤销张女士与小汤签订的买卖合同,使房产重归张女士名下,以利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予以执行。
庭审现场
外孙女代理人认为姥姥无权起诉
昨天下午,陆老太的儿子代母亲前往法院参与庭审,被告张女士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张女士的女儿小汤的委托代理人田先生出庭应诉。
下午3点20分,戴着墨镜、帽子的田先生出现在法庭,整场庭审,田先生始终没有以真面目示人,他并不认可张女士与小汤的母女关系,同时表示:“我不认识原告,他们也没权利起诉要房子……”此时,坐在他对面的陆老太儿子张先生失控回应:“她(小汤)一开始就参与了蒙骗我妈的房产,你们这种行为就像抢劫一样!”
经审理,该案当庭宣判。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法院判决撤销张女士与小汤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
我国早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待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本案,陆老太已是八十高龄的老人,张女士作为陆老太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从陆老太处购买房产后,不给付房款,且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