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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租房屋被收双倍物业费 物管称视其为营业

来源:橙网-重庆时报
2010年12月03日03:12
收取两倍物管费的单据  本组图片均由本报记者 王雄 摄
收取两倍物管费的单据  本报记者 王雄 摄

  本报讯(记者 赵洪浪) 辛先生四室两厅的房子一直都在出租,唯一不同的就是以前自己也住在里面,现在搬了出来,可物管突然就说要涨物业费了,186元,也就是双倍的费用。理由就是,辛先生既然自己不在里面住,把房子租出去了,就属于经营性质,理应按照商用住房的标准来收取管理费。

  自住正常收物业费 出租交双倍

  房子是辛先生去年9月份买的,位置在杨家坪重百楼上的金贸大厦,套内有90多平米,当初买的时候是一个大通间,他把房子装修成了四室两厅,把其中三间租给了单位的同事,自己住一间。他把物管收费的单据拿给我们看,今年9月份以前,都是收的每月93块钱,折算下来每平方米8毛多。

  今年9月初,他就搬到女朋友家住了,物管收费人员告诉他,要交双倍的物管费,每个月是186块钱。

  “他们的理由就是我把房子租出去了,就是在搞经营,所以要按商用房的标准来收物业费。”辛先生当时觉得麻烦,没有跟他们计较,按照双倍的标准交了两个月,眼看着这个月又该交物业费了,他始终觉得不服气,“我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难道就算在搞经营吗?物管凭什么要多收费呢?”

  物管:“凡是租出去就算经营”

  前天下午,金贸大厦物管方大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赵经理解释说,辛先生是房子的业主,他自己在里面居住的话就不算是经营性质,所以只按照普通住宅的标准来收物业费,但现在辛先生已经不住在房子里了,而是把房子租给了别人,这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只要是有出租行为的,我们都认定为商用性质,都要按双倍的价格来收物管费。”

  然而,辛先生提出,自己以前住在这里的时候,同样也是把其余几间租出去的,那时也没有多收一分钱,现在怎么突然就要收双倍了呢?“是不是我现在搬回去的话,就可以不用交双倍的物管费呢?”

  赵经理说,如果要认真计算的话,就要看辛先生究竟是租了多少面积出去,自己住了多少面积。

  确实有调节性物管费的规定

  “其他小区是怎么规定的我不清楚,反正我们这个小区就是这种收费标准。”赵经理说,这是市物价局下了文件的,本来按文件规定,应该是收取辛先生3倍物管费的。我们看到了这份渝价(1999)483号文件,是关于金贸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在收费标准第一条公共服务费里这么写明:住宅改为写字间的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商业用房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昨天,我们问了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她说,之前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现在已经有新规定了,以前的规定作废了。按照2004年778号文件的新规定,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国土房管局:规划部门认定用途

  “我这套房子本来就是住房,是租给自己的朋友居住,根本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怎么能说是商业用途了呢?”辛先生还是疑惑。

  九龙坡区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说,金贸大厦是属于商住混合楼,但辛先生所购买的那套房屋的确是住宅性质,现在究竟有没有变为商业用途,他们也无法界定,这个要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

  律师:不该按商业用房收费

  律师熊人勤说,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该是不一样的,所以物业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尽管辛先生将房屋出租出去,也可以算作一种经营行为,但是房屋出租后还是用于居住,没有改变原来的用途,那么物业提供的服务还是跟其他普通住宅一样的,是不应该按照商用房的标准来收取物管费的。

  商住混合楼改用途

  必须征求业主意见

  熊律师说,住宅要改变用途,必须要通过规划部门批准。

  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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