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电动车被盗后,杜先生因不满物业不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拒交物业费,结果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杜先生折价缴纳物业费等共计1087.6元,这比物业索赔的少交了1600余元。
物业公司诉称,2006年5月,公司与杜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杜先生应在每年的5月1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物业费,逾期缴纳应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付滞纳金。现杜先生无故拖欠2008年至2009年共计一年的物业费等总计1387.6元,已构成违约。公司起诉要求杜先生如数补交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共计1373.73元。
开庭时,杜先生称,2007年12月2日,他的电动车被偷,物业监控室的录像显示,车是被一男子推走。民警曾让物业把录像调出来送到派出所,但物业一拖再拖。去年6月,收到物业的律师函后,他的爱人向物业说明了事情经过,几天后,物业将录像带拷贝给民警,但对方下载了各种播放软件也无法打开,他为此提供了派出所的工作说明。杜先生认为,物业管理不完善,没能尽职尽责,反诉物业赔偿他们精神伤害、物质损失等共计5000元。
法院认为,杜先生享受了物业的服务后,应缴纳物业费等,不应拖欠。但因物业在履行管理义务时存在瑕疵,对该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减收,故判决杜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97.6元,还有垃圾清运费和公共区域照明电费共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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