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通知指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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