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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原副局长相怀珠上诉被驳回 终审获刑12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12日01:47
  本报讯(记者于杰)记者昨天获悉,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一案终审判决。一审时,法院认定相怀珠受贿2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相怀珠上诉。日前,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相怀珠上诉,维持原判。

  相怀珠现年46岁,曾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2007年,相怀珠调任公安部,为经侦局排名第三的副局长。相怀珠上调公安部后,其妻李善娟调任公安部审计局。2009年7月8日,相怀珠夫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今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相怀珠共涉及6笔犯罪事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李善娟则被控伙同相怀珠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鉴于相怀珠有坦白情节,认罪立场较好,所获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因此对其酌予从轻惩罚;李善娟在配合犯法中是从犯,认罪悔罪,对其减轻惩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李善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一审后,相怀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相怀珠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此外,相怀珠还在办案中,收受其他当事人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以及美元和人民币贿赂。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相怀珠的定罪及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作者:于杰
(责任编辑:kaim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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