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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停车将实现产业化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2月15日01:29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14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办法》涉及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为市公安机关

  问:《办法》明确的停车管理体系,能否保证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答:2006年沈阳市曾出台过《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但没有明确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主管部门为市公安机关,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同时,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协调工作,还将成立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此外,市政府还将建立沈阳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研究,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管理

  问:公共停车场如何管理?

  答: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三类。《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规范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行为;二是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向工商、税务办理登记,向物价办理收费许可,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三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的形式确定经营者。

  问:住宅小区停车场如何管理?

  答:《办法》遵循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停车场管理上突出物权优先和业主自律原则。《办法》规定,住宅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和不占绿地和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道路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

  问:《办法》如何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答:目前停车收费存在定价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路面停车乱收费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出具统一票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尤其是占用城市道路资源时,为控制停车时间,调节泊位供求关系,应当按照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引导车辆到路外停车场停放。

  问:如何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

  答:停车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发挥政府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据了解,欧洲一些国家的停车产业发展已有50年的历史,已达到一种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停车产业也已成为年产值数十亿美元的大产业。美国的停车产业每年收入约达260亿美元,占全美GDP的3.25%,并解决了100多万人就业。实行停车产业化,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政府的税收,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就使得停车产业与城市交通形成了良性互动,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进入了良性循环。停车产业的商机是很广阔的,重视停车设施建设可以一举两得。

  目前,我国的停车产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而沈阳市的停车业则还处于萌芽时期。为了培育和扶持这一产业,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办法》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经营者,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问:《办法》中规定的停车场分为哪几类?有何区别?

  答:《办法》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1、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发展需要,在城市内规划出专门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物依据公共建筑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附设的停车场,主要用于前来洽谈业务、办理业务车辆停用。如医院、商场、超市附设的停车场。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是指通过临时占用自有或租用他人闲置土地、建筑物待建土地而设置的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2、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只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居民小区居住人员提供机动停车的专用场所。

  3、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问:城市停车场建设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场为补充,那么如何保证配建停车场的建设落实?

  答:目前,沈阳市停车供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不足。规划部门目前正在起草新的停车场配建标准。为保证配建停车场的落实,《办法》要求,一是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配建停车场设计方案,保证停车配建符合标准。二是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停车场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规定补建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问:道路停车泊位如何施划和管理?

  答:《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应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合理设置和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撤销停车泊位;公安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对道路停车泊位适时调整并公布。

  同时,占道停车费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合理体现,政府可以对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款项全部用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已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问:《办法》中哪些具体措施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

  答:(一)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严格按照规划把停车场建好、建够。首先,《办法》要求规划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建委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其次,为了解决目前市区停车场不足问题,《办法》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停车场:一是市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停车场;三是已有小区、商业街停车场不足的,规划、建委、公安、城建等部门应在周边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此外,《办法》还规定,车站、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以及交通枢纽未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必须在改扩建时补建。

  (二)规定已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建。

  (三)明确了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和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四)解决停车难问题,经济手段非常重要,《办法》规定,根据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以此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并解决地下停车利用率低的问题。

  本报记者 吕良德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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