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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六种情形可生二胎 为解决再婚家庭困难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12月17日03:06

  市人口计生委出台规定解决再婚家庭实际困难

  六类情形可获照顾“生二胎”

  本报讯 为解决目前离婚后再婚家庭的实际困难,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对一些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属于六类特殊情形的市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记者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市人口计生委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一个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研究,于近日出台补充规定,认定符合六类条件的,属《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六类特殊情形包括:

  第一类: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类: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三类: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四类:针对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五类: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六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另据了解,今年4月,我市有5个区县推行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明年,全市将扩大服务范围,部分区县市民有望免费享受到这一服务,并与结婚证办理、婚前健康检查等工作衔接起来。 记者 谈露洁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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