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记者昨日获悉,朝阳地税原副局长刘辉因收受3万元好处费,同意停止对一公司异地纳税的税务稽查,东城法院已经以受贿罪判处刘辉缓刑。
自首后家属退缴全部赃款
检察院指控,2004年,刘辉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同意一家房产公司调换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07年,刘辉担任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同意停止对该公司异地纳税的税务稽查。2009年6月初,刘辉在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此后,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律师辩称其中一起证据不足
庭审中,刘辉承认第二起受贿事实,同时辩称第一起受贿事实中,行贿方主体不对。
刘辉的辩护人称,指控刘辉受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而另一笔受贿3万元后停止异地纳税的税务稽查,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看在其自首、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自首判其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刘辉受贿5万元的第一起事实,虽有刘辉的供述,但如行贿公司名称、行贿人姓名与指控不符;行贿公司只出具一份书面材料证实刘辉受贿,并无具体经手人的证言,因此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定。
由于刘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