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石家庄市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7件28人,其中已移送审查起诉18人,法院已判决13人。
犯罪特点
几乎都是受贿行为,而且大多是索贿,有些索贿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事先找各种借口向开发商等要钱,或设置各种施工阻力来让开发商求其疏通以谋得对方的谢意(贿赂)。比如,让村民们到施工场地滋事,施工方就会找村干部疏通,疏通就要行贿。裕华区某村“两委”干部以这种方式多次向开发商索要钱财高达650多万元。
涉案人员多,分赃不均。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形式,如裕华区某村,“两委”全体成员10人全部涉案。虽然多人参与,但分赃不均。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拿大头。桥西区振头办事处某村支书王某、某村委会主任肖某一次受贿金额均在5万元,桥西区某村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更是胆大妄为到索要轿车和索贿百万元的地步。
犯罪手段简单,索取钱财、挪用公款无所顾忌。村干部认为自己“有功”于开发商,就以各种名义明目张胆地向开发商索取好处。有的人还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大笔资金直接挪用、侵吞,中饱私囊。
犯罪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涉案村干部认为,自己让开发商挣了那么多钱,让其出点“血”理所应当。比如裕华区某村将“某某某占咱们的地,这回得让他出点血”记入“两委”班子讨论记录。再比如在桥西区某村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案件中,开发商给王买了轿车之后,王仍授意他的司机找开发商说:“王总把工程给你了,你得给他再表示100万元。”在开发商回绝情况下,他们纠集社会上七八十个“小混混”阻挠施工,把施工队撵到门外。
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城中村改造工程没有参加招投标,村干部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致使一部分信誉度不高、不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建,而正规、有实力的大型施工单位往往被排挤在外。同时,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监管为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目前在农村普遍实行村账乡(镇)管,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实施,而实际上乡镇经管站只是帮助村里管管账而已,没有实质的管理权力,白条报账、假票报账、收入不入账仍较为普遍。
权力集中,普遍存在“一言堂”现象。目前,许多城中村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这些人不受约束,“唯我独尊”,在处理一些重大问题上,无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村民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当选村干部“投入”大,急于“回本”心态重。在调查中有群众反映,一些村干部当“官”的动机不纯,为了达到“逐利”的最终目的,不惜采取先期投入拉选票的不正当手段。“两委”干部能够当选,付出相当财力,而一任只有几年,在急于“回本”心态下,他们利用职权急迫地为自己谋取利益,以至于大肆受贿甚至疯狂索贿。
“两委”班子“无原则的团结”。对村里的工程,他们或轮流“坐庄”,或“按职务大小排序”,更多的则是“利益均沾”。裕华区某村原村支书马某将受贿的款项拿回办公室后,直接对另一班子成员说“这是某某某给的30万元,班子成员每人3万,分了吧”,丝毫没有觉得这是犯罪行为。裕华区另一村召开“两委”会时,居然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向开发商索贿520万元。
作者:赵铁强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