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年底打折促销火热 (图文无关) |
武汉市物价局披露典型价格欺诈案例
虚假让利成价格违法“首恶”
楚天金报讯 □文/本报记者彭鹏 通讯员张水清 王丽华 图/本报记者万多
昨日,武汉市物价局召集武汉市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要求商家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散布商品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严禁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商品进货渠道和批发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
会上通报了近日市场价格巡查中发现的典型价格欺诈案例。记者发现,以打折、减现、特价等手法为主的虚假让利成为当前价格违法最典型的手段。对此,武汉市物价局表示,市民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双重标价欺骗顾客
【案例】12月5日,某商场某品牌皮服专柜标示4折,而皮服的吊牌上标示了两个价格,一个为7960元,另一个为2680元,而结算时,商家按2680元结算。
今年11月29日,某超市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武汉”的食用油标示为“深圳”。
【解读】以上行为,均是采用两套价格欺骗消费者,但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前一种行为属“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
后者属“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即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时与实际不符。
优不优惠他说了算
【案例】12月9日,某商场专柜促销,标示“买一送一”,但未标示馈赠物品的价值、型号。
12月14日,某家电卖场门前广告称“即日起到市内各门店预存20元抵200元,预存50元抵500元,预存200元抵1000元”。实际情况是,抵现活动需在购买商品达到规定金额后,且在商品标价的基础上才能抵扣现金,而这些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和预存点均无明示。
今年11月22日,某超市卖场内商品标出“破低价”、“超值价”促销,而实际上述商品所示的“破低价”和“超值价”的价格,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最低价。
【解读】市民去商场购物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说好了送赠品,结果领的时候送成了别的;参加买赠的活动,买单时才被告知必须满到一定金额才能接受赠券。殊不知,这些都是商家在玩“价格游戏”。以上三个案例,分别触犯了价格法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附加条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违法行为。
让利忽悠防不胜防
【案例】12月8日,某商场某品牌服装卖场内标示50%减现,一款女士冬装标价698元,减现50%后售价349元。经查该款冬装销售记录为349元/件,标价698元今年上柜以来在本卖场未实现过销售。
12月14日,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某品牌彩电标价7363元/台,直降1800元,售价5563元/台。经查,该商场未按7363元/台销售,有销售记录的交易价格为5563元/台。
【解读】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比较),或者不能提供活动前的交易票据的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虚假减现、虚假特价、虚假降价、虚假促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