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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1只犬 缴必要费用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12月22日16:37

  “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1只犬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本市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只犬,如果犬只生育幼犬,养犬人应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将“超量犬”送交其他人、单位或收容场所。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合理规范养犬人义务,倡导公众参与养犬监督,成为草案修改后的鲜明特色。

  明确限养规则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锠介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上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一审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召开社区听证会。综合各方观点,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城市化地区人口密集,犬只对人身健康、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限养。

  为此,草案修正案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超过3个月的犬只。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化地区”包括中心城区、新城、中心镇、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

  缴纳必要费用

  养犬必然消耗社会资源,养犬人应当缴纳必要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城市化地区与农村地区是否差别化收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是否减免收费,都涉及非常具体的操作问题。”王观锠说,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管理实际,以及一个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具体规定。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19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和相关证件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监督

  养犬管理是社会问题,单靠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远不足以“善治”,草案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增加公众参与养犬监督——

  ■ 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 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宣传文明养犬,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犬类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涉及公安、城管、工商、动物防疫等行政机构。

  ■ 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过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展开犬只收容、领养,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相关链接】

  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可以划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禁止犬只进入,如果禁止,应设明显禁入标识。但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禁入限制”。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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