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27日电(记者程士华)安徽芜湖原副市长刘建国受贿案26日一审公开宣判,刘建国收受贿赂人民币71万余元、美元1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刘建国现年5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刘建国在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揽、工作调动、减免费用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8932.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券53000元。
法院认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建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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