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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离婚代理词上网被判侵权(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2月26日07:34

  本报记者 周贤忠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隐私权案件于12月24日宣判:一名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离婚代理词发到律师网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被判赔一万元精神抚慰金。而记者调查发现,大家对侵犯隐私权的界定认识非常模糊,就像本案一样,连律师也犯了糊涂。

  案件播报

  律师将离婚代理词上网

  李某是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他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李律师自认为代理词写得非常精彩,于2009年11月将代理词发到了律师网上,作为体现自己业务能力的一个宣传。但是李律师欠考虑的是,代理词并没有做技术处理,他将当事人王某夫妻的隐私情况全部披露,并保留了王某的真实姓名。

  李律师没想到,王某离婚的细节就偏让王某现在的女朋友和单位同事看到了。可想而知,女朋友闹,单位同事笑,王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王某认为,作为自己委托的律师,李律师应该保护自己的隐私,怎么能上网呢?王某认为李律师有失职业操守,并给自己带来恶劣影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至少3万元。

  而李律师觉得很委屈,本是业务学习需要,自己并无恶意,文章并没有贬低王某的社会评价,怎么就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呢?

  法院判决

  律师侵犯隐私权赔1万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告却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代理王某离婚案件的代理词全部内容在网络上发布,公开宣扬王某隐私,传播范围甚广,致使王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给其心理及精神上都造成巨大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律师将上网的王某离婚代理词完全删除,并给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基于公共利益不属侵权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告诉记者,过去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单列,而是被包含在名誉权中,法律保护力度相对弱,导致大家认识模糊。但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明确提出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可以说法律保护公众隐私权的范围扩大了,如首次提出“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隐私权是什么?韩华说,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艾滋病等。一般来说,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包含个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生活安宁。

  涉及隐私问题,什么时候算侵权呢?韩华认为,隐私权一定是跟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如果是基于个人的目的侵权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并且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可能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这里还涉及一个道德底线的问题。

  法官提醒

  披露个人隐私要技术处理

  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人隐私?以新闻报道为例,韩华认为,记者在报道中凡涉及他人隐私的应尽可能进行技术处理,如采用化名、模糊画面、声音处理、略去当事人的住址和单位等个人信息,尽可能地使读者无法从报道中获悉或推知当事人。

  但政府官员的隐私如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或政治生活发生矛盾,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比如贪官报道;公众人物(如著名学者、科学家、作家、艺术家、歌影星、体育明星等)的隐私如果为公众感兴趣或与其成就有密切关系,较一般人的隐私权保护力度要小,新闻传媒就可以适当报道。

  韩华强调,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须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踏进“雷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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